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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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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县文化市场健康发展,文物发掘和保护工作得到加强。文物发掘和保护取得一定成绩。轮台境内已探明的文物古迹共有32处,其中6处为自治区级保护单位。1980年,我县对文物保护单位设立了水泥保护标志,1983年,对拉依苏烽燧进行了维修。到目前为止,奎玉克协海尔古城等14处文物保护点出土的镰刀、铜碗、镜子、项链、筒笔等文物将在新建的博物馆收藏和展示。


    此外,文化馆和图书馆,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2004年,文化馆分别被评为国家三级文化馆、自治区二级文化馆;2005年,图书馆又被评为国家三级图书馆、自治区二级图书馆,藏书量达到了31507册;2004年因城市规划,县电影院拆除。为延续我县电影放映工作,2006年我县恢复成立了4支农村流动电影放映队,以满足轮台县各族群众观看电影的需求。为认真做好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2006年在我局成立了轮台县木卡姆保护传承中心,充实设施设备,积极落实普查经费。对全县木卡姆保护传承人进行了摸底调查,建立传承人名谱,组织培养传承人。组织文化馆开展了全县范围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初步建成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确定14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目前,我县文物保护部门正在组织申报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工作。已初步落实5万元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经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轮台买西来甫”申报材料已通过州文化局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