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
1、 暂住人口拟在暂住地居住三日以上三十日以内的,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或居(村)民委员会申报暂住登记。
2、 暂住人口拟在暂住地暂住三十日以上的,应在到达暂住地七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3、 未满十六周岁的,暂住人口不申领暂住证。
(二)、办证
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和申领暂住证,须出示暂住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1、 个体工商户雇用的暂住人口,由业主负责办理。
2、 租赁房屋暂住的,由房屋出租人办理;在宾馆、旅店内租房三十日以上,从事务工、经营活动的人员,由本人申领暂住证。
3、 外来成建制的务工单位、外地派驻的办理机构,应编制实有暂住人口名册,由单位负责办理。
4、 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由单位负责办理。
5、 社会力量办学,应编制实有暂住人口名册,由单位负责办理。
6、 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户主或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办理。
7、 罪犯、劳教人员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的,离监探亲的,必须到达暂住地二十四小时内,由户主或本人持监狱、劳教机关出具的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返回时须申报注销。
8、 其他暂住人口,由本人办理。
公安派出所对手续齐全的,申领暂住证者,应当在当日内办理。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县公安局:(0996)4690717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0996)4690298
县公安局消防科:(0996)4691019
投诉电话:中共轮台县纪委勤政监察室 电话:4690076
网 址:县公安局:http://www.xjlt.gov.cn/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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