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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打工人的信件内容
标    题:
单位要不要遵守劳动法?
提交时间:
2008年11月12日
答复时间:
2008年11月14日
内    容:

尊敬的县长、你好:

我是一名大学毕业的,现在一个乡某医院打工的人。我在这个单位上班已经2年了,工资也很低。也没有签合同,我给院长提出了签合同他让我找局长。别的乡医院跟我一样干活的人的工资800元,这样上班我把自己养不住了,我又给院长提出了加工资要不然不干了,他说的9月份加工资,但是到现在没吭气。2008年1月份新改革的劳动法上面说的3个月以后必须签合同,我该怎么办?

答复内容:

尊敬的打工人:

你在县长信箱中反映的“单位要不要遵守劳动法”的信件已收悉。我局接到政办转来收件处理单后,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派专人对你所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认真调查了解,现就你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关于没有签合同的问题:

我局根据你提供的情况对我县所有医疗机构进行了调查,乡镇卫生院确实存在与个别临时卫生技术人员未签定聘用合同的情况。原因是根据《执业医师法》规定,临时卫生技术人员中临床专业必须持有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护士必须持有护士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医技人员(检验、药剂人员)必须持有初级职称证和上岗证才能在医疗机构聘用,没有取得以上资格就没有处方权和独立职业的资格,也不能签定聘用合同,只能在医疗机构进修、实习和业务学习等。

由于我县部分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紧缺,而部分大中专院校毕业的学生因没能被医疗机构招录,不能使他们的所学得到进一步提高和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卫生院与各别临时工先签订进修合同,发放相应的劳务费,在其取得相关证书后签订聘用合同。

2、工资低的问题:

由于乡(镇)卫生院聘用人员的工资和进修、实习等人员的劳务费,是由卫生院自行承担,而各乡镇卫生院的经济效益都不相同,因此聘用人员的工资和进修、实习等人员的劳务费因单位经济效益、岗位等不同而有一定的差别。经我局调查,卫生院聘用人员的工资和进修、实习等人员的劳务费,均在最低工资标准500元以上。可能由于你所在卫生院的效益不是很好,与其他卫生院的劳务费有一定差距,希望能够谅解。

最后希望你进一步加强学习,通过考取专业资格证书或参加医疗机构人员招录考试,尽快解决你目前的现状。

感谢你一直以来对我县卫生工作的支持,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向卫生局进行咨询。

联系电话:0996-4690160

轮台县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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