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台县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解读
索引号: | JF000-2200-2020-00005 | 发布机构: | 政务公开办 |
生成日期: | 2020-05-2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
关键词: | 农业机械 购置补贴 | ||
内容概述: |
原文件发布地址:轮台县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补贴对象的认定,属乡镇和建制农牧场管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农牧场管理机构确定;在乡镇和建制农牧场辖区外的由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及机构确定。
(二)补贴标准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西藏和新疆南疆地区开展差别化农机购置补贴试点的通知》(农办财〔2017〕19号),轮台县继续实施南疆地区补贴标准,具体标准按照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具体产品补贴额度继续实行“定额+限比”的补贴额确定方式,限定比例为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