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轮台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火灾高危单位名单》界定标准解读
索引号: | JF000-2200-2020-00002 | 发布机构: | 政务公开办 |
生成日期: | 2020-04-2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
关键词: | 消防安全 | ||
内容概述: | 解读《关于公布2020年度轮台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火灾高危单位名单的通知》 索引号:JF000-2100-2020-00004 |
原文件链接:关于公布2020年度轮台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火灾高危单位名单的通知
说明:
1.个体工商户虽不属于“单位”,但达到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必须纳入管理。
2.一个物业小区内有多栋高层公寓等建筑而且同属一个产权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的,按一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
3.一幢建筑物中各自独立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凡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应当各自独立申报备案;如建筑物本身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该建筑物产权单位或负责统一管理的物业管理单位(消防安全组织)也要独立申报备案。
4.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施行后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或验收的建筑物,如其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应要求其按照公安部61号令第十四条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督促其补办相关消防法律手续后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基础上,再确定其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予以备案。
5.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不在同一地点且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不论下属单位是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均应当独立申报备案;位于同一地点的有隶属关系的单位,如下属单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且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也应当独立申报备案。
6.县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机关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公安部61号令第四条的规定,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上述机关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组织和实施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7.商场、市场均指室内的商场、市场。
8.寄宿制幼儿园是指夜间寄宿。
9.候车厅的建筑面积是指独立的建筑面积,不包括其他附属建筑的建筑面积。
10.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的储瓶量是指15公斤液化石油气钢瓶实瓶的储量。
11.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生产车间员工人数是指同一时间一个车间的员工数量。
12.本标准由新疆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解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重点监管单位界定标准
一、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1000平方米以下(不含本数,下同)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10间以上50间以下的招待所、旅馆、饭店;
3.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歌舞娱乐、电子游艺等公共娱乐场所;
4.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餐饮场所;
5.候车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客运车站;
6.未达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列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按摩、美容美发等服务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下的医院、卫生院(所);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下的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下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下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乡镇党委、政府和市区街道办事处。
四、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在2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服装、鞋帽、玩具、纺织、木材加工、食品加工、印刷、印染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五、其他单位(场所):
1.总储备量在10000吨以下的粮库;
3.总储量在500吨以下的棉库、棉花收购站、加工厂;
4.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下的木材堆场;
5.总储存价值在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6.储瓶量在100瓶以下的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7.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电子、机械、汽车、客车、机车、钢铁、造船、烟草、医药、造纸、纺织、木器、建筑等企业;
8.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银行分理处、储蓄所和证券、期货交易场所;
9.其他应当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监管单位的单位或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