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台中石油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6.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2023年8月15日
目录
事故概述:1
一、事故基本情况 2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2
3、70139队 4
(二)相关资质证照情况 5
(三)LN3-3-H11井相关情况简介 5
(四)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6
3、70139队 8
二、事故经过和应急救援评估 8
(一)事故经过 8
(二)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9
(三)事故报告情况 9
(四)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9
(五)事故应急救援评估情况 10
三、事故原因分析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10
1、中石油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 10
2、新疆发展宏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1
四、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处理建议 12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2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9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21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1
(二)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管理责职责、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21
(三)规范非煤矿山企业项目外包管理,严控重大安全风险 22
(四)扎实开展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22
(五)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全面提升应急管理能力 22
(六)加快监管体系建设,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职责 22
事故概述:
2023年6月1日15点10分,中石油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70139井队在轮台县轮南小区油田伴行公路123公里以南2公里处LN3-3-H11井开展钻井设备安装作业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90.09万元。
经调查认定中石油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6.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因人员违规操作造成的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2023年6月6日,经轮台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杨森任组长,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人社局、总工会、人民检察院、司法局、哈尔巴克乡等单位人员为成员的中石油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6.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参加,对事故开展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察现场、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中石油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
(1)公司的简介
中石油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位于库尔勒市,公司前身是塔里木勘探公司(塔里木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第一勘探公司),最早成立于1986年,2007年12月,从新疆石油管理局整体划转到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2008年1月,将原塔里木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第九勘探公司(吐哈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塔里木工程技术公司)管理人员并入。2017年12月更名为巴州分公司。2018年2月底,按照西部钻探南疆业务重组整合决定,公司成为生产经营实体,统领井下、固井、试油(塔测试、塔试修)、录井(克录、吐录)、定向井、钻井院、钻井液9个专业化技术服务单位;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包括: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和生产建设;钻遇其他矿藏的开发及提供地质勘探、钻井、测井、试井、固井、井下作业等工程作业;试油、试采技术服务及试油设计。
公司设有机关科室9个,三级单位4个,钻井队17支,共有员工973人,其中西部钻探级各类技术专家3人,高级工程师12人、中级工程师90人、助理工程师62人,首席技师3人、高级技师1人、技师14人。
(2)现任领导及分工
郑*,执行董事、党委书记,主持公司全面工作,负责党的建设、发展改革、安全维稳等工作;
刘*,经理、党委副书记,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市场管理、合同管理、规划计划、招投标及承包商管理等工作;
王*,党委委员、副经理、安全总监,主管公司生产组织、应急管理、安全环保、QHSE体系建设、劳动保护、质量健康、节能减排、交通消防等工作;
胡*,总经理助理,分管人事科和市场经营科相关业务,负责经营合同签订工作;
李*,质量安全环保科科长,协助安全总监负责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工作;
周*,HSE监督中心副主任,负责现场安全的巡检巡查,安全制度的落实,监督培训,监督派驻考核,重点生产期间的现场盯防工作。
2、新疆发展宏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公司的简介
新疆发展宏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2013年更名),公司注册资金2500万元,公司注册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环亭路10号,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包括:劳务派遣、钻井工程、泥浆技术服务、石油钻机辅助设施和石油钻机安全防护设施加工制作与维修、钻井井场地面工程施工、钻井队野营房制作与维修、货物运输与机动车维修与劳务服务等。
(2)现任领导及分工
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
常**,南疆片区负责人,主要负责南疆片区人员管理、费用结算、安全管理。
3、70139队
(1)井队的简介
70139队成立于2006年8月,隶属于中石油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主要从事石油工程钻井、试油和修井作业,为中石油甲级资质,主要设备型号ZJ70DB。现有在册员工46人,其中平台书记1人、平台经理1人、副经理2人、工程师1人,下设3个生产班组。
(2)领导的任命及分工
贾*,平台书记,负责钻井队生产组织和行政管理、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生产任务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完成,是钻井队第一管理责任人;
任*,平台经理,负责钻井队生产组织和行政管理、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本单位生产计划、目标和指标,并组织实施,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组织协调有关各方关系,监督检查各班组、岗位人员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协同书记做好综合治理、精神文明以及企业文化的建设;
杨*,平台副经理,井队设备管理、维护等工作;
张*,平台副经理,井队副经理,协助井队主要负责人管理井队安全生产工作。
(二)相关资质证照情况
1、中石油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
2022年6月13日取得中国石油工程技术服务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18023,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2022年12月29日取得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新)FM安许证字〔2022〕0204号,有效期至2025年7月21日,许可范围:钻井、录井、井下作业。
2、新疆发展宏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17日取得克拉玛依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新克市)FM应许证〔2020〕000025号,有效期至2021年12月16日,许可范围:钻井。
2022年6月13日取得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证书编号:(新)人服证书〔2022〕第0305000123号,有效期至2027年6月12日。
2021年3月3日取得克拉玛依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白碱滩分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新交运管许可克市字650204000350号,有效期至2025年3月4日。
(三)LN3-3-H11井相关情况简介
2023年5月17日中石油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70139井队被确定为LN3-3-H11井成交钻井队。
中石油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承包与新疆发展宏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LN3-3-H11井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编号:2023-5644),将LN3-3-H11井转包给新疆发展宏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023年5月29日至5月31日70139钻井队自库车市搬迁至LN3-3-H11井,该井设计井深5348m。
(四)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中石油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
(1)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巴州分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设主任2名:郑*、刘*,副主任1名:王*,成员为各科室负责人、项目部负责人,公司下设质量安全环保科。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公司制定了《西部钻探巴州分公司岗位QHSE职责汇编》,共制定28个岗位QHSE职责。
(3)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情况
公司制定了《西部钻探巴州分公司钻井队岗位责任制》,共制定15个岗位责任制。
(4)岗位操作规程建立情况
公司制定了《西部钻探巴州分公司管理规程汇编(规程技术、物资装备、安全、生产组织)》,共包括五部分,共计89项安全管理规程;《钻井队设备操作规程》共十一章,合计101项操作规程。
(5)事故防范措施和法规标准的贯彻执行等情况
2023年制定了《危险因素清单》《重大危险因素清单》,对39个重点活动点、部位、工序的危害因素进行了辨识,制定了管控措施。
(6)近三年安全监管情况(对70139队的安全监管情况)
每周组织召开QHSE会议(2023年6月1日、6月5日、6月11日)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提示井控风险;每月进行井控安全综合检查,现场有HSE监督中心派驻现场安全监督。
2、新疆发展宏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公司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新疆发展宏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部门职责和岗位职责汇编》,共包括五个部分,62个岗位职责。
(2)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情况
公司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共包括三个部分,11个岗位职责。
(3)岗位操作规程建立情况
公司建立了《钻井设备操作规程》。
(4)事故防范措施和法规标准的贯彻执行等情况
2021年委托中石油集团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巴州分公司70139钻井队开展了定期评估,出具了《工程技术服务施工作业队伍资质评估报告》。
3、70139队
(1)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责
井队设有安全管理人员5名,持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负责井队的安全管理工作,共设有3个班组,每个班组的日常管理有班组长负责,井队常驻1名巴州分公司HSE监督中心安全监督人员,负责对井队施工作业安全监督。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操作规程建立情况
钻井队建立16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岗位职责,编制并修订了基层管理手册(最新版2022)
(3)员工教育培训情况
2023年以来,以班组的形式先后组织员工开展6次高危作业、2次吊装、1次受限空间、3次安全知识培训。
二、事故经过和应急救援评估
(一)事故经过
2023年6月1日15点10左右,中石油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70139井队在轮台县轮南小区油田伴行公路132公里以南2公里处LN3-3-H11井开展钻井设备安装作业时,在天车和井架第5节连接完成后,准备开始穿大绳作业,在等待引绳头过程中,索*站在顶驱调节板正下方来回晃动顶驱调节板,造成捆绑顶驱调节板的棕绳断裂,顶驱调节板掉落到索*头部、砸伤左肩,15点37分送到县人民医院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16点42分宣布死亡。县人民医院诊断结果为急性重型胸腹部闭合性损伤,多发性肋骨骨折,左侧锁骨骨折。
(二)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
姓名:索*,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212702********6077,住址:河南省项城市郑郭镇索庄村。
2、经济损失情况:190.091884万元,其中:丧葬及抚恤费用190万元,医疗费用0.091884万元。
(三)事故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钻井队平台书记于6月1日15点10左右向巴州分公司安全科负责人李*电话汇报,6月1日15点35分李*给安全总监王*电话汇报事故情况,15点35分李*通过电话的方式向党委书记郑*报告。
(四)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6月1日15点53分许,受伤人员索*被送到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6月1日16点37分许,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新疆发展宏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受伤人员家属联系,赶赴轮台县人民医院;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立即与家属沟通,安抚家属情绪,了解困难诉求,协商赔偿事宜,目前家属情绪稳定。
(五)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钻井队平台书记立即组织车辆将伤者紧急送往就近的轮台县人民医院,平台经理任*随车陪同,在送医出发时拨打120急救电话,与救护车在途中对接救治,将伤者转至急救车辆抢救,15点53分许送达轮台县人民医院抢救室,6月1日16点37分许抢救无效死亡。
(六)事故应急救援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企业现场负责人立即按照应急流程第一时间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符合应急处置原则和处置流程。
三、事故原因分析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直接原因:在安装井架时,索*站在顶驱调节板正下方违规来回晃动捆绑顶驱调节板的棕绳,造成棕绳断裂,顶驱调节板掉落到索*头部、砸伤左肩,导致索*死亡。
间接原因:
1、中石油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
(1)企业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2023年以来,70139井队以“早班会”等形式代替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只是向员工对当日作业中存在的风险进行告知,未全覆盖组织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以设备租赁方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将其承包的工程非法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将承包LN3-3-H11井的钻井作业非法转包给未经安全生产许可、无钻井作业资质的新疆发展宏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3)未给员工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等工程属于高危行业领域,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未为70139井队任*等4名安全管理人员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4)公司岗位管理不规范。企业副总经理、安全总监等重要岗位无公司任命文件,安全总监无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
2、新疆发展宏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缺少董事长、党支部书记、常务副经理、副经理、工会主席等人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应急救援体系不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未经专家评审、未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备案,2023年只开展了1次吊装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3)企业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制定2023年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70139井队42名从业人员未全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职责的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对从业人员集中培训后未进行考核。
(4)非法承包油气钻井作业项目。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不具备钻井作业资质的情况下,非法承包LN3-3-H11钻井作业。
(5)未给员工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等工程属于高危行业领域,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新疆发展宏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为70139井队42名从业员工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四、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中石油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人员的处理建议(10人)
(1)郑*,男,中共党员,执行董事、党委书记,作为中石油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有效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有效督促公司质量安全环保科等科室的人员检查井队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井队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对LN3-3-H11井工程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资质条件进行有效审核,将该工程非法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新疆发展宏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应负主要领导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处2022年年收入40%的罚款。
(2)刘*,男,中共党员,经理、党委副书记,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是企业第一责任人,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职责,未有效督促公司质量安全环保科等科室的人员检查井队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井队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对LN3-3-H11井工程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资质条件进行有效审核,将该工程非法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新疆发展宏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之规定,事故发生应负主要领导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建议处2022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任*,男,中共党员,巴州分公司70139队平台经理,全面负责井队安全、环保等工作,未有效履行井队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任职期间未组织70139队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内容,井队长期以“早班会”等形式代替全员安全教育,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导致员工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差,在施工作业中长时间存在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应负主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5.2之规定,建议处2022年年收入30%的罚款。
(4)杨*,男,中共党员,巴州分公司70139队平台副经理,分管井队设备管理、维护等工作,未对捆绑井架顶驱调节板的棕绳进行日常检查维护,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未及时发现;作为事发当天现场监护人员,未及时发现并制止索*的违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事故发生应负直接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5.2之规定,建议处2022年年收入30%的罚款。
(5)张*,男,中共党员,中石油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70139队平台副经理,协助井队主要负责人管理井队安全生产工作,未有效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按要求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未协助井队主要负责加强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应负重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5.2之规定,建议处2022年年收入20%的罚款。
(6)刘海军,男,中共党员,中石油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HSE监督中心安全监督员,作为驻井安全监督人员,未有效履行岗位监督职责,未监督井队在施工作业前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工作,对捆绑井架顶驱调节板的棕绳进行检查和现场作业人员不安全行为进行有效监督落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事故发生应负重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5.2之规定,建议处2022年年收入20%的罚款。
(7)周*,男,中共党员,中石油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HSE监督中心副主任,对井队现场存在的风险隐患巡查检查不到位,事故发生后作为公司指派到井队现场处理事故的负责人,未认真组织井队开展事故分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事故发生应负重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5.2之规定,建议处2022年年收入20%的罚款。
(8)李*,男,中共党员,中石油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科科长,协助安全总监负责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工作,对井队安全教育培训、员工日常考核督促检查不到位,日常安全检查流于形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五项之规定,事故发生应负重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5.2之规定,建议处2022年年收入20%的罚款。
(9)王*,男,中共党员,中石油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副经理、安全总监,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管理安全工作,未有效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井队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有效督促现场安全监管人员检查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该事故隐患;未协助主要负责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事故发生应负重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5.2之规定,建议处2022年年收入20%的罚款。
(10)胡*,男,中共党员,中石油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人事科和市场经营科相关业务,负责经营合同审定工作,对LN3-3-H11井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编号:2023-5644)中乙方新疆发展宏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施工作业资质审定把关不严,导致将项目违规发包给不具备安全许可证、资质条件的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之规定,事故发生应负重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5.2之规定,建议处2022年年收入20%的罚款。
2、新疆发展宏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3人)
(11)常*,男,群众,新疆发展宏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井队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管理存在漏洞未及时发现;在没有相应资质的情况下,非法承包LN3-3-H11井钻井作业;未建立健全并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重要岗位缺少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要求向事故发生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事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三项、五项、七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应负主要领导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建议处2022年年收入40%的罚款。
(12)贾*,男,中共党员,新疆发展宏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外派中石油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70139队平台书记,负责井队全面工作,未组织70139队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以“早班会”等形式代替全员安全教育,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导致员工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差,在施工作业中长时间存在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五项,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事故发生应负主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5.2之规定,建议处2022年年收入30%的罚款。
(13)常**,男,群众,新疆发展宏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南疆项目部负责人,负责管理南疆片区人员、费用结算、安全管理工作,作为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未切实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对井队疏于管理,安全管理流于形式,未督促井队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事故发生应负重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5.2之规定,建议处2022年年收入20%的罚款。
建议以上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人员予以相应党纪政务处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
1、中石油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
将承包中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LN3-3-H11井的钻井作业非法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新疆发展宏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等工程属于高危行业领域,未为从业人员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企业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6.5.1.2之规定,建议处罚50万元的罚款。
2、新疆发展宏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缺少董事长等五项岗位职责;应急救援体系不健全,公司编制的应急预案未进行评审、未备案;企业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派遣到70139井队的42名从业员工2023年未组织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在未取得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情况下,非法承包作业LN3-3-H11井钻井项目;未为从事钻井作业人员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一百零九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建议处罚50万元罚款。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和安全,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着力强化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着力堵塞监督管理漏洞,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二)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管理职责、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各企业要深刻反思事故暴露出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措施,认真组织企业员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压紧压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认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升了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能力水平。
(三)规范非煤矿山企业项目外包管理,严控重大安全风险
企业要规范开展钻井等工程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加强对外承包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法依规开展项目承包分包工作。
(四)扎实开展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自治州、轮台县委政府工作部署,扎实开展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双重预防体系,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作业过程中的风险隐患辨识,全面消除事故隐患。
(五)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全面提升应急管理能力
企业要加强应急救援工作,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准备的针对性、协同性和时效性,推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应对高效处置。
(六)加快监管体系建设,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职责
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对勘探企业、油气开采企业安全监管职责,通过视频巡查、监督检查、日常抽查等方式,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勘探企业、油气开采企业强化企业属地报备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地方沟通联动,自觉主动接受地方政府和行业部门监管。
轮台中石油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6.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轮台县应急管理局代章)
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