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控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资源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风天气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轮台县人民政府决定发布禁火令如下:
一、禁火时间
2024年3月15日至10月31日。
二、禁火范围
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区草地及距林区草地边缘500米范围内(林区内居民禁火范围为其居住区之外)。
三、禁火要求
森林草原禁火期间,凡进入森林草原禁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焚烧民俗祭祀用品、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必须做好防火、灭火措施,待火灾隐患消除后人员方可离开,防止发生火灾,大风天气禁止上述行为;
(二)严禁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草区和林缘区、草缘区;
(三)严禁在林草区和林缘区、草缘区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四)严禁未经许可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焚烧秸秆、杂草、芦苇等;
(五)严禁林草区和林缘区、草缘区焚烧沥青、油毯、轮胎、塑料、皮革、垃圾等;
(六)严禁其他容易引起森林草原火灾、极易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
(七)要切实加强未成年人和残疾、智障人员的监护,因监护不到位造成火灾的依法追究监护人责任。
四、法律责任
凡违反本禁火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和《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当事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中属公职人员失职渎职的,由县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有老人、儿童等防火高危人员的家庭,监护人要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因管理不善造成火灾的,监护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禁火令行为、火灾隐患或火情的,应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公安派出所和消防部门报告。
本禁火令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举报电话:0996-4696669 0996-4681415
火警电话:119
轮台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