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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台县农田废旧地膜回收倡议书

发布日期:2025-10-11 17:06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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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农业经营主体(土地承包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

秋收来临之际,为有效防治农田“白色污染”,保护耕地质量,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现将农用废旧农田地膜回收要求如下:

一、高度重视废旧农田地膜危害

1.破坏土壤生态:废旧农田地膜阻碍水分渗透,导致土壤板结、盐碱化,降低肥力,影响农作物根系生长,造成减产。

2.威胁牲畜安全:牛羊误食废旧农田地膜可导致消化梗阻,甚至死亡。

3.污染人居环境:随风飘散的废旧农田地膜堆积于田间、河道、林带、道路、房舍等处,形成二次污染,严重影响村容村貌。

二、依法依规,科学使用和管理农膜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的规定,您须知晓以下要求:

1.严禁使用非标地膜: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0.01毫米的超薄地膜,推广加厚地膜(>0.01毫米)或全生物降解膜,拒绝“三无”产品。遇有农用地膜质量问题时,及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有农田地膜使用、回收监督管理及农田地膜污染防治宣传工作职责。

3.乡(镇)人民政府负有本辖区内废旧农田地膜回收、再利用的组织、宣传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组织农田地膜使用者回收废旧农田地膜的责任。农田地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负有回收废旧农田地膜的责任。

4.农田地膜生产者应当建立出厂销售记录制度,出厂销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农田地膜销售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销售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两年。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使用者应当建立农田地膜使用记录,农田地膜使用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5.依法将回收废旧农田地膜纳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明确土地承包方或者受让方回收废旧农田地膜的责任。

三、回收义务与操作规范

1.责任主体:按照“谁使用谁回收”“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治理”原则,使用者须在作物收获后、整地播种前完成田间废旧农田地膜清理,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废旧农田地膜。

2.回收要求:采用“机械作业+人工捡拾”方式,确保回收率≥85%。废旧农田地膜按照自治区地方标准《废旧地膜分级分类规范》应集中运送至指定回收点,严禁随意弃置、掩埋或焚烧。

3.回收网点:全县各乡镇均建有残膜回收网点,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回收网点的管理,及时将临时回收网点的残膜进行转运或做好防护措施,防止造成残膜的二次污染。

4.地膜减量化建议:建议全县范围内玉米通过种植中早熟品种、加强田间管理的措施,推广头水揭膜栽培模式。陆地蔬菜、中药材等其他覆膜作物,推广使用加厚高强度地膜或全生物降解膜。

四、违规处罚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对个人未回收行为:处200~2000元罚款。企业/合作社未回收行为:处1万~10万元罚款。线索举报途径:对违规行为可拨打监督电话0996-4690021进行举报。

五、共同行动,守护家园

请自觉履行回收责任,采用科学方式处置废旧农田地膜。保护耕地就是守护我们的美丽家园、把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里,让我们携手推动农业绿色转型,共建生态宜居美丽乡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