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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台县统计局轻微统计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发布日期:2024-03-27 13:22 来源:县统计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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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新统规[2024]1)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不予处罚清单如下: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经立案调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2.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详见附件1、附件3);

3.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初次违法且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详见附件2);

5.统计调查对象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轮台县统计局

2024323


附件:

附件1轻微统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附件2初次统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附件3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涉及主要价值量指标)不予行政处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