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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台县自然资源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公示表

发布日期:2025-06-20 13:42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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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检查名称 检查对象 实施主体 检查频次 检查方式 设定依据 对应处罚(许可) 效果评估
1 非法占地行为检查 涉及土地使用的企业(如工业、房地产、基础设施建设企业) 轮台县自然资源局 重点监管企业每年 1 次,其他企业每 2 年抽查 10% 实地勘测、审批文件审查、规划许可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责令退还土地、没收违法建筑、罚款(按占地面积计算),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整改完成率、违法用地复发率
2 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检查 占用耕地的企业(如农业开发、建设用地企业) 轮台县自然资源局 占用耕地企业每年 1 次,永久基本农田企业每半年 1 次 方案审查、实地核查、验收资料核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责令限期补足耕地,罚款(未补足部分按面积处罚),拒不整改的停止用地审批 补充耕地合格率、占补平衡完成率
3 耕地破坏情况检查 在耕地上开展建设或生产活动的企业 轮台县自然资源局 常规企业每年 1 次,重点区域企业每季度 1 次 土壤检测、实地勘查、用途变更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责令恢复耕地原状,罚款(按破坏面积及程度计算),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耕地修复完成率、耕作层恢复合格率
4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检查 矿山企业(勘查单位、采矿企业) 轮台县自然资源局 所有矿山企业每年 1 次,违规企业每年 2-3 次 证照审查、实地作业核查、“三率” 指标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罚款(违法所得 50% 以下),越界开采责令退回并罚款 勘查开采合规率、资源利用率提升率
5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检查 矿山企业(含生产、闭坑阶段企业) 轮台县自然资源局 每年 1 次(专项检查) 方案备案审查、基金账户核查、生态修复工程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六条
责令限期治理,罚款(未治理部分按工程费用计算),拒不整改的吊销许可证 地质环境恢复率、生态修复验收合格率
6 测绘资质条件符合性检查 测绘资质单位(如工程测量、地理信息系统企业) 轮台县自然资源局 每 2 年抽查 20% 人员资质审查、设备检定证书核验、办公场所实地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二条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资质条件达标率、管理制度完善率
7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 测绘项目承担单位 轮台县自然资源局 每年抽检项目成果的 10% 内业资料审查、外业数据抽测、质量标准比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八条 责令补测或重测,没收不合格成果,罚款(项目金额 50% 以下),影响安全的追责 成果合格率、用户投诉率
8 涉密地理信息安全检查 涉及涉密测绘成果的使用单位 轮台县自然资源局 涉密单位每 2 年 1 次,重点单位每年 1 次 制度文件审查、数据管理流程核查、保密设施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八条
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工具,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保密事件发生率、
安全隐患整改率
9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执行检查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企业 轮台县自然资源局 施工阶段 2 次(基础、主体),竣工 1 次 现场放线核验、施工过程跟踪、竣工规划核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罚款(建设工程造价 5%-10%) 规划许可合规率、竣工核实通过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