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管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巩固我县污染治理成果,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信访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轮台县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轮台县行政区域内依法对举报人以来信、来访、电话、网络等方式举报的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烧荒、大气污染、偷排污水、土壤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奖励。举报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部门实施。跨行业的举报案件,分别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责任部门(信访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林草局、水利局、市监局)参与调查的,由县人民政府指定相关责任部门负责处理并实施奖励。
第四条举报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可以获得奖励:
(一)非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
(二)非法转移、排放、处置、倾倒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的;
(三)非法烧荒造成大气污染的;
(四)偷排废水造成水源污染的;
(五)偷排污染物造成土壤污染的。
第五条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实名举报;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环保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处理。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根据举报线索查实环境违法行为并已作出行政罚款的,应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金额按罚款金额的10%实施,最低奖励500元,最高1000元。
第七条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被举报人实施行政拘留的,相应的环保部门应给予举报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励。
(一)实施5日以下(含)行政拘留的,奖励500元;
(二)实施5日以上10日以下(含)行政拘留的,奖励750元;
(三)实施10日以上15日以下(含)行政拘留的,奖励1000元。
第八条同一案件同一举报人只奖励一次,按作出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刑事判决所对应的奖励额度的最高一项进行奖励;对同一案件由两人以上(含两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分配。
第九条实施奖励的部门应在举报案件办理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领举报奖励。
第十条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60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人凭奖励通知和有效身份证明及委托书等领取奖金。逾期未申领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一条县财政局将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并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线索受理和查处、奖励标准认定、奖励决定告知、资金发放等工作。
第十二条受理部门应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举报奖励情况等信息。
第十三条举报人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举报活动,不得进行虚假、恶意举报或经人授意举报套取奖金,造成干扰公务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举报途径: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信函、当面等形式进行举报。
举报受理地址:轮台县青年路第四办公楼七楼巴州生态环境局轮台分局。
举报电话:15899026222
举报电子邮箱:1839026873@qq.com
第十五条县生态环境部门每季度公布一次举报动态和查处结果,并在政府网站进行发布。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法律、法规对生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定由巴州生态环境局轮台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