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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轮台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3-03-09 18:32 来源: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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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高污染燃料燃烧造成的空气污染,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十四五”规划》以及《关于印发<2022年度自治州大气污染防治“冬病夏治”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巴环委办字〔202213号)等相关规定及要求,划定轮台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通告内容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禁燃区划定范围

东至横四路、南至哈尔巴格路、西至纵十一路、北至横四路。禁燃区面积0.92平方公里。

三、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为以下燃料

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规定的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Ⅲ类: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生产和生活实用的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和兰碳等常规燃料。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禁燃区管控措施

(一)禁燃区内禁止燃烧原(散)煤、蜂窝煤、焦炭、兰碳、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及其他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制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高污染燃料。

(二)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

(三)燃用柴油和煤油,其油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

(四)禁燃区禁止生产、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

(五)禁燃区内现有使用的高污染燃料锅炉、炉窑等燃烧设施,一律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五、工作要求

县城镇社区管理委员会、轮台镇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业和工业信息化局、财政局、巴州生态环境局轮台县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严厉查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轮台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分布图

附件:

轮台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分布图


注:

 1.绿色边框区域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面积0.92平方公里。

     2.四至范围:东至横四路、南至哈尔巴格路、西至纵十一路、北至横四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