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军人子女入学优待办法
(一)教育优待范围
1.军人烈士子女
2.现役军人子女
(二)优待办法
1.学前、义务阶段。教育优待对象子女申请入学、转学的,原则上应在新学年开学前两个月内,由部队统一向就读意向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优先办理入学、转学。因特殊情况需在学期中插班就读的,按照就学意向妥善安排。
2.高中阶段。初中升高中,原则上应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前两个月内由巴州军分区向巴州教育局提出函件申请及军人子女参加普通中考花名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二年级申请转学的,需在新学期一个月内提供材料办理转学手续。
二、消防救援人员优待政策
(一)优待对象范围
1.消防救援队伍烈士的子女。
2.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3.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4.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英雄模范(含转制前获得的相应奖励,以下简称英雄模范)的子女。
5.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6.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的(不含辞职、辞退,下同)消防员。
上述人员因公牺牲、残疾,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时,应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因参加重大应急救援行动记功的,享受战时记功同等待遇,由新疆消防救援总队、新疆森林消防总队(含)以上单位政治部门确认。
(二)教育优待措施
1.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方面。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驻边远艰苦地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分录取,具体办法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军队和武警部队的教育优待标准执行,并在降分人员范畴中进行明确,单列“消防救援人员”选项;巴州地区的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可以根据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意愿,对符合内地新疆班、中职班报考条件的,安排到内地新疆班学习。
2.义务教育方面。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单位驻地,就近优先安排到优质小学和初中就读。
3.学前教育阶段。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单位驻地,就近进入公办幼儿园就读。
三、高层次人才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优待政策
(一)优待范围
引进或本地培养的取得研究生学历及以上人员;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优待范围不包括正在申报或评审后还未向社会公布的高层次人才,也不包括已向社会公布但未在自治州所辖各行政、企事业单位服务的高层次人才。高层次人才的认定须经自治州或县市人社部门人才库比对和所在单位提供证明双重方式进行,确保认定过程符合要求,档案材料真实有效。
(二)教育优待方式
被认定为自治州高层次人才的,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时,除可按照学区申请入学外,还可申请进入自治州直属三所中学(巴州第一中学、巴州第二中学、巴州第三中学)和县市直属优质中小学相应年级入学、就学。
申请就读一年级、七年级时,优先安排到就读意向的学校就读;六年级、九年级学生申请转入时,与学区内户籍儿童少年同等对待;其他年级学生申请转入时,有空余学位优先解决,如无空余学位,经招生委员会研究后,在不增加大班额的前提下,可适当突破班额限制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