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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迁移登记-户籍迁入迁出办理指南

发布日期:2025-04-22 19:41 来源:县公安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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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籍迁入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公安户籍窗口、各乡镇派出所户籍大厅

办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将户口迁入安置地、工作地、

所在地等公安派出所登记常住人口:

(一)军人异地退伍、复员、转业、退役的,以及军人转业后家属随迁的;

(二)人事、劳动、条管部门批准的干部、职工调动、录用的公务员;

(三)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

(四)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技术型、实用型人才;

(五)直系亲属投靠迁移;

(六)技校、职高毕业生,被依法招录或依法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和个体经营者投资落户;

(八)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房改房、集资房的;

(九)收养的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

办理流程:1.线下办理流程:本人持申请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行政服务大厅公安户政业务窗口)申报户口迁移,派出所核实后出具《准予迁入证明》;可自愿选择跨省通办。

2.线上办理流程:新疆户籍居民自行选择登录新疆微警务小程序、互联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办事大厅中任何一个,自助办理(疆外)夫妻投靠户口迁入业务,可自愿选择“跨省通办”。办理人要填写身份证号和姓名,实名注册用户,并通过人像检测后,开通网上办理账号;办理人阅读完网上办理须知后进行身份验证;根据表单填写信息;进行信息确认;提交业务数据信息;进入办证记录页面查看业务办理进度及状态;查询到业务结束后,前往落户地公安派出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需要寄递的,显示查询物流信息;选择跨省通办的,待业务结束后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领取居民户口簿,办理居民身份证。

所需材料:(一)军人异地退伍、复员、转业、退役,以及军人转业后家属随迁的,需提交以下资料,向安置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1、县级以上安置部门或者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原件1份。2、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原件1份。3、军人转业后家属随迁的,凭结婚证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以及安置办签发的落户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原件各1份。4、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批准的军人家属,需提交部队师(旅)级以上(含)单位政治部门批准证明,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各1份),可迁入军人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常住户口。

(二)人事、劳动、条管部门批准的干部、职工调动、录用的公务员,可提交以下资料,在就业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常住户口:1、人事、劳动、垂直管理部门的调动、录用批准通知或证明,原件1份;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原件1份;3、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4、州(市、地)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证明。

(三)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需提交以下资料,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落户: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1份;2、申请人在现居住地办理的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原件1份;3、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1份;4、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参保缴费两年以上的证明,原件1份;5、租赁政府公租房落户的,必须持有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出具的连续承租同一房屋2年以上的证明(原件1份),并且该房号无人落户。租赁私有房屋、单位集体宿舍等其他房屋落户的,提供已连续承租同一房屋2年以上的租赁合同、社区证明和房屋所有人允许承租人在其房屋地址落户的书面申明、房产证复印件(原件各1份),且该地址无人落户。

(四)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技术型、实用型人才,根据本人申请,提交以下资料,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1份;2、申请人在现居住地办理的居住证,原件1份;3、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1份;4、自治区地级以上人社部门及各行业鉴定机构签发的初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自治区人社厅及自治区相关厅局签发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1份。5、申请人未婚的,按集体户的方式办理落户;申请人已婚的且没有住房的,按所在单位地址落家庭户。

(五)直系亲属投靠迁移:1、申请夫妻投靠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1份;(2)被投靠人户口簿,原件1份;(3)结婚证,原件1份。2、申请父母投靠子女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1份;(2)被投靠人户口簿,原件1份;

(3)原籍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其他可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定材料,原件1份。3、申请子女投靠父母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1份;(2)被投靠人户口簿,原件1份;(3)原籍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等其他可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定材料,原件1份;(4)子女父母相互投靠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其他亲属投靠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盖户口专用章),原件1份。

(六)技校、职高毕业生,被依法招录或依法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以集体户或家庭户的方式落户;1、对入学时已将户口迁至学校的技校毕业生依照本条规定申请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原件各1份;(2)《就业协议书》或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原件各1份;(3)接收单位证明,原件1份。2、对入学时未将户口迁至学校或毕业后已将户口落回原籍的技校毕业生,凭《技工学校毕业生推荐就业报到证》和接收单位证明、毕业证(原件各1份),将户口从生源地迁出,再到就业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3、职业高中毕业生凭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参保缴费一年以上的证明(原件各1份)到就业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落户。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和个体经营者投资落户,需提供以下资料,申请办理本人、配偶及子女的落户: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各1份;2、营业执照、企业证明,原件各1份;3、近三年纳税凭证(享受优惠政策免税的,提供相关免税证明),原件各1份;4、申请人在现居住地办理的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未达到申领年龄的子女除外)。

申请人有住房的,按其住房地址登记落户;没有住房的,按其企业注册地址登记落户并登记实际居住地址。

(八)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房改房、集资房,提供以下资料,可办理本人、配偶和子女的落户,对未取得房产证的可凭购房合同和契税完税证办理落户: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各1份;2、申请人的房产证、不动产证、购房合同和契税发票、购房合同和不动产发票、购房合同和增值税发票等其一即可,原件各1份。3、购买二手房落户,原房主必须将户口迁离原地址。

(九)收养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提供以下资料,可迁入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1、民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收养证明,原件1份;2、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原件1份;3、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各1份。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二)户口迁出(疆外)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公安窗口、各乡镇派出所户籍大厅

办理条件:本辖区户籍居民取得外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办理流程:1.线下办理流程:本人持申请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行政服务大厅公安户政业务窗口)申报户口迁移,派出所核实后签发《户口迁移证》。

2.线上办理流程:新疆户籍居民自行选择登录新疆微警务小程序、互联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办事大厅中任何一个,自助办理迁出户口业务。办理人要填写身份证号和姓名,实名注册用户,并通过人像检测后,开通网上办理帐号;办理人阅读完网上办理须知后进行身份验证;根据表单填写信息;进行信息确认;提交业务数据信息;进入办证记录页面查看业务办理进度及状态;查询到业务结束后前往落户地公安派出所(行政服务大厅)领取《户口迁移证》,需要寄递的显示查询物流信息。

所需材料:1.迁出人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

2.《准予迁入证明》/持大中专院校录取通知书迁出户口提供《录取通知书》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