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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台县公证办理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5-06-20 13:08 来源:县司法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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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证咨询、办理热线

公证员 赵志新 13899046122

公证员 哈尼克孜·阿不力米提 13565092220

地址:轮台县青年西路54号轮台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二楼

二、家事法律服务公证主要服务范围

(一)家事法律咨询

婚姻(同居)财产规划、抚养(赡养)方案设计、监护权行使与保障、遗产继承、家事信托等。

(二)代为起草家事法律文书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代为起草遗嘱、声明、委托、合同等各类家事法律文书。

(三)家事公证

1.合同(协议):夫妻(婚前)财产约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抚养(赡养)协议、收养(解除)协议、监护协议、分家析产协议、遗嘱设立、遗产继承、遗赠抚养协议、家事信托协议等。

2.继承:遗嘱继承、法定继承、接受遗赠、放弃继承、遗产分割协议。

3.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4.婚姻状况、出生,亲属关系。

5.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家庭财产、物品。

(四)遗产事务执行

1.担任公证遗嘱执行人,召集遗嘱受益人,公布遗嘱内容。

2.查明继承人资格、范围、提供法律意见。

3.清点、保管遗产、召集主持继承人会议、促成遗产分配。

(五)家事纠纷调解

婚姻、同居、抚养(赡养)、收养、监护、分家析产、继承、遗赠等各类家事纠纷调解。

(六)家事辅助事务

根据当事人、人民法院、国家机关、登记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实施与家事案件相关的辅助事务。

三、办理继承权公证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死亡证明(有一种如下证明即可)

1.由医院开具的《医学死亡证明》

2.在家中死亡的,由所在社区或单位出具证明后,再由死者生前辖区派出所盖章

3.火化证明

4.人民法院的裁定或判决文书

5.特殊情况应当开具的其他证明文书(其中一项即可)

(二)所留遗产的相关证明

1.动产证明:(1)存款单据(银行挂失证明),(2)公积金证明,(3)股权证明,(4)车辆所有权凭证

2.房产证明(房产证、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

(三)亲属关系证明(由死者所在单位或社区、村组开具并盖章,即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

(四)死者生前婚姻状况证明

1.是原配夫妻的,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

2.涉及再婚的,提供相关证明

(五)上述《亲属关系证明》中所列死者的相关法定继承人均到场办理,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亲自到公证处发表声明

1.继承人在外地的,应当到当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再由其他继承人持该公证书原件到公证处办理

2.继承人在外地又不放弃继承权的,应到当地公证处办理《委托书》公证,由受托人持该公证书原件到公证处办理

(六)所涉人员提供身份证、户口本

四、办理其他类公证需要提供的材料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申请公证的文书(需申请人现场填写)

4.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