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
二、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三、设立依据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1号)。
四、决定机构
轮台县汇泉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五、办理条件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且达到如下要求:
1、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
3、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办材料
1.污水接入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法人、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4.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5.污水管网图
6.污水鉴定报告
七、办理办法
窗口受理:轮台县青年东路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八、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单位提出申请,轮台县青年东路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窗口领取申请表并提交申请资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于当日将有关资料转送承办部门;
3、现场勘查及结果反馈:承办部门组织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查;查明是否具备接口条件及符合排水要求。如现场勘查不符合接口条件,应向用户说明原委,并与用户沟通商定解决方案;如经勘查符合接口条件,申请人可以施工;
4、办结:承办科室和部门在现场勘查及结果反馈办结后将资料交回服务中心。
九、结果送达
现场取件或邮寄方式送达。
十、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单位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单位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单位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监督投诉渠道
轮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二、投诉电话
0996-4695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