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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3-09-22 10:28 来源:县交通运输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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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县实际情况县人民政府依法划定本行政区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划定建筑控制区的公路范围

全县行政区内所有已建成通车和在建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

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

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高速公路30米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道5米村道3米。公路弯道内侧、平面交叉道口等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公路用地范围

未办理征地手续或者土地权属未确定的公路其地界从公路两侧边沟坡脚护坡道、截水沟外缘起按不少于1米标准执行已征收或者征用土地超过公路边沟外缘1米以上的,其用地范围以实际征收或者征用土地的范围为准。

四、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对公路运行安全无严重影响的可维持原状但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依法予以补偿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设置广告牌、宣传牌等非公路标志牌的应按有关规定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规划新建村镇开发区、住宅区及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的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侧建设,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由各乡人民政府负责、村委会协助县交通主管部门统筹指导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公安、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部门在审批公路两侧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时应当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城镇规划区内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本通告划定的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