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754589229/2026-00014 文号:轮政规〔2025〕1号 发布机构:轮台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5/12/25 12:12 发布日期:2025/12/29 17:12 有效性:有效 名称:轮台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年税额标准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土地调控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有效调节土地级差收入,促进节约用地、公平税负,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年税额标准的复函》(新政办函〔2025〕2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文件精神,结合轮台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税范围
轮台县行政区域内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工矿区,是指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的大中型企业生产、办公、生活区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各类产业聚集园区所在地。
二、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
轮台县(含轮台镇)
1.县城。一等地:东至314国道红桥,西至314国道迪那河桥,南至轮台镇依更巴格村小学北侧路,北至轮台镇沧州小学,每平方米年税额7.5元。二等地:轮台县红桥工业园区,轮台县拉依苏工业园区。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
2.其他建制镇。轮南镇,每平方米年税额3.5元;群巴克镇、阳霞镇,每平方米年税额1.05元。
3.工矿区。区域一:各类产业聚集园区(红桥园区和拉依苏园区、轮南除外),每平方米年税额1.05元。区域二:县城、建制镇以外的大中型企业生产、办公、生活区域用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05元。
三、执行时间
轮台县确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年税额标准从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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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台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年税额标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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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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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县城) |
建制镇 |
工矿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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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四等 |
五等 |
各类产业聚集园区 |
大中型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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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台县 |
7.5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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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05 |
1.05 |
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