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农事用火、野外用火,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轮台县应急管理局组织起草了轮台县森林草原禁火令。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为广泛凝聚社会共识,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6年3月2日至2026年3月11日。公开征集意见期间,如对本公告有意见或建议,可按下述联系方式反馈,感谢您对此项工作的支持。
联系电话:0996-4691676
电子邮箱:542560677@QQ.com
通信地址:轮台县新城社区服务中心应急管理局425室
附:《轮台县森林草原禁火令》
轮台县森林草原禁火令
为规范农事用火、野外用火,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确保全年不发生森林草原火灾,保护森林草原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轮台县委、县人民政府积极号召广大干部群众认真遵守以下森林草原防火禁火各项要求,共同保护林草资源生态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发布森林草原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
从每年4月1日起至当年10月31日止。
二、禁火范围:
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区草地及距林区草地边缘500米范围内(林区内居民禁火范围其居住区之外)。
三、禁火要求:
禁火期间,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严禁烧荒、焚烧枯枝落叶、草原植被;
(二)严禁农林牧毗邻区焚烧地埂、焚烧秸秆;
(三)严禁吸烟、野炊、烧烤、点火取暖等;
(四)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五)严禁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等;
(六)严禁烧杂、烧火积肥、烧荒烧炭等;
(七)进入林区车辆驾乘人员严禁向车外丢弃烟头和火种;
(八)严禁其他容易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
四、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临时检查站登记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五、因工程建设施工要在林区用火的单位(个人)须到县林草局办理相关用火手续,并严格落实森林草原防火各项措施。
六、法律责任
凡违反本禁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举报电话:0996-4696669
火警电话: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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