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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巴音郭楞轮台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区域范围及管理要求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6-05-21 12:18 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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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巴音郭楞轮台机场净空保护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用运输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现就巴音郭楞轮台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区域范围及管理要求通告如下:

   (一)净空保护区域范围

    巴音郭楞轮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航空器在机场安全起飞和降落,按照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要求划设的一定空间范围。净空保护区域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区域,巴音郭楞轮台机场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主要涉及:哈尔巴克乡、轮南镇、草湖乡等一带区域内。


(二)巴音郭楞轮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要求

1.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升空物体控制要求

巴音郭楞轮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放飞无人驾驶航空器、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风筝等升空物体行为,具体管理细则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2.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1)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2)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3)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5)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6)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7)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8)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

的活动;

9)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10)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障碍物,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规定予以设置标志和障碍灯,并保持原有障碍物的标识清晰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