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754589229/2026-00184 文号:轮政办发〔2026〕11号 发布机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2026/05/21 10:05 有效性:有效 名称:关于印发《巴音郭楞轮台机场净空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哈尔巴克乡、轮南镇、草湖乡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单位:
《巴音郭楞轮台机场净空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轮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21日
巴音郭楞轮台机场净空保护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巴音郭楞轮台机场(以下简称“机场”)净空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审核管理办法》《自治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暂行)》等行业规章、地方规范性文件要求,本着保障安全、依法定责、健全机制、条块结合的原则,结合机场净空管理实际,建立巴音郭楞轮台机场净空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具体如下:
一、机构组成
(一)成员单位:由轮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55公里)范围涉及的轮台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包括哈尔巴克乡人民政府、轮南镇人民政府、草湖乡人民政府,县发改委、商工局、交通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应急管理局、文旅局、气象局、融媒体中心、铁塔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及机场等单位组成。
(二)组织机构:1.机场净空保护联席会议机制。轮台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轮台机场净空保护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同时由县交通运输局及机场有关负责同志为净空保护联席会议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今后成员单位若有人员变动,由接替人员担任并履行相应职责,不再另行发文。
2.机场净空保护联席会议办公室。(1)设在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瓦日斯·杰力力同志兼任,承担机场净空保护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2)机场净空保护联席会议办公室设立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并建立通讯录,包括成员、联络员的姓名、单位、职务和通讯方式等。(3)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做好日常监督管理、意见梳理回复。
二、机场净空保护联席会议管理职责
(一)机场净空保护联席会议机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机场净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规定,部署机场净空保护工作。
2.建立和完善净空保护管理长效工作机制,保障机场净空满足安全运行要求。
3.全面掌握机场净空保护情况和鸟击防范情况,定期组织分析,及时通报情况。
4.协调、督促解决机场净空保护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5.组织开展净空保护专项整治等工作。
6.组织、协调鸟击防范管理工作,对机场周边种植规划、水域治理等生态环境工作进行统筹。
7.组织调查研究,对机场净空保护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提高机场科技信息化管控水平。
(二)机场净空保护联席会议管理办公室职责
1.承担机场净空保护机制及联席会议管理的日常工作。
2.负责组织起草机场净空保护机制及联席会议管理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经联席会议批准后执行。
3.负责协调、督促成员单位落实机场净空保护机制及联席会议明确的各项工作要求和事项。
4.建立和完善成员单位间工作协同机制和通报制度。
5.定期组织分析机场净空保护情况和鸟击防范情况的工作,及时通报结果。
6.协调落实民航行业管理部门、自治区、自治州以及轮台县部署的机场净空保护工作任务。
7.在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内难以协调一致的事项和需要相关决定的事项报县人民政府。
8.负责联席会议召开的筹备、组织和会务工作,起草会议纪要。
9.组织成员单位进行机场净空保护有关的调研、学习、培训、考察等活动。
(三)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县人民政府负责将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及限高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建立由所属相关部门和乡镇以及机场等单位组成的机场净空保护协调机制,将突发净空事件的处置纳入应急预案,并建立应急处置通讯录;发现或接报辖区内有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查明原因,对违反净空保护规定的行为,责成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依法责成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法定程序后予以处置,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清除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通讯铁塔、广告牌、树林、灯光、激光、LED屏、升空物体(如风筝、气球、烟雾、鸽子、无人机等)和其他障碍物;对不履行、拖延履行职责的成员单位进行通报、约谈。
2.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了解掌握各成员单位落实机场净空保护工作情况;协调机场净空保护工作涉及的事项;落实机场净空保护联席会议中的相关要求,履行其职责。
3.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联动,发现或接报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有破坏净空环境的违法行为,立即赶赴现场予以制止,并调查取证、依法查处;协调相关部门加强查处及属地防控工作;参与机场净空保护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加强法规宣贯;会同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场地区发生的无线电频率干扰、盗窃破坏导航设备等破坏民航飞行安全的案件开展侦查,依法查处;配合机场净空保护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依法维护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影响飞行安全障碍物清除工作的现场秩序,对阻碍执行任务、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依法处置;对净空保护区域内黑飞无人机依法开展打击处置,防止其对航空器造成危险,并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对当事人进行依法处理。
4.县商工局负责会同机场向社会公布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对在机场及其周围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和使用非民航无线电台(站)的申请,督促申请单位或个人按照审批流程征求民航新疆管理局意见;在接到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干扰查处任务时,及时组织监测排查,消除干扰源,并依法查处。
5.县发改委、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负责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办理规划许可时按规定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将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及内部分区边界线等空间信息和管控要求按程序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对县域内新建机场,应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三区三线”等空间管控要求,参与机场选址工作,不占、少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合理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和灾害风险区。机场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过程中要加强与相应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和“一张图”的核对,经衔接核对一致的机场总体规划批复后,可按程序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做好机场场址、总体规划及周边区域净空保护工作;按照中国民航局、自然资源部印发《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审核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开展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审核;在审批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时,应要求机场复核建设单位提供的净空审核材料,经机场复核达到相关要求后,书面征求民航新疆管理局净空审核意见;在施工图审查阶段,督促施工图审查机构根据规划许可批准文件上注明的净空限高要求,复核工程建设项目高度,确保设计文件符合净空限高要求。需设置航空障碍灯和障碍物标志的建(构)筑物,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航空障碍灯和障碍物标志的内容;对净空区域内的在建工程实施有效监管,确保项目机械设备不超过净空高度;对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航空障碍灯和障碍物标志,并作为竣工验收检查内容;配合查处建设项目超净空限高事件。
6.县住建局负责协调指导管辖范围内有关单位上报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户外广告方案时,将机场净空限高和光污染作为审核内容,事先征求机场意见;在发现或接到广告牌影响机场净空环境的报告时,责成有关单位立即整改,消除影响;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权责范围内净空隐患的现场处置。
7.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收到影响机场安全运行的空飘物等安全生产类举报信息,及时向公安等相关部门推送,对机场净空形成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净空事件的现场处置。
8.县文旅局(文化、体育、旅游管理部门,若后期信鸽协会成立需向机场净空保护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备,并作为机场净空保护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履行相关职责)负责在审核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内无人机、风筝、热气球、动力伞、信鸽比赛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净空保护要求,申请人根据要求评估各类升空物体放飞活动对机场运行环境的影响,并将评估内容通报机场净空保护联席会议办公室征求意见;严格遵守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禁止放飞鸽子的规定。将县信鸽协会会员组织的信鸽比赛放飞活动纳入管控范围;加强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信鸽会员的管理,定期核查登记,并抄告机场;对违规升放行动开展查处工作;加强广电系统无线电发射和接收设备的管理,配合无线电管理部门处理可能产生干扰航空专用频率的有关事宜,配合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安全知识。
9.县气象局负责管理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的审批,禁止在依法划设的机场范围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但有国家另行规定的除外;依法查处违规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违法活动。
10.铁塔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负责在审批净空保护区域内基站、铁塔等项目时,将机场净空审核手续纳入项目审批前置环节,并严格按照净空审核意见进行项目审批;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建通信铁塔应符合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和净空保护要求,按程序报批;建设或租用通信塔时,将相关资料通报机场;配合查处净空保护区域内基站、铁塔净空超高及电磁环境影响项目。
11.轮台民用机场负责机场净空保护、规划用地保护、电磁环境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会同民航局制定的技术规范,将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及内部分区边界线等空间信息和管控要求,按程序编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的技术文件,并协助县人民政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定期修编机场总体规划,按自然资源部会同民航局制定的技术规范,将有关机场净空管控内容纳入其中,并按照相关要求确定本机场净空参考高度,报送民航新疆管理局和当地各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按照机场远期总体规划,制作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图、净空保护区域图,净空参考高度图及机场基础数据、限制要求报送民航新疆管理局(含监管局)及县自然资源、商工、公安、住建、应急管理、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配合民航新疆管理局(含监管局)做好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工作;按照《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划定规范与保护要求》划定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协助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和净空限制要求。制定并发布机场净空保护管理规定,包含净空保护协调机制、各类建设项目和物体的净空审批程序、发现新增障碍物的处置程序、保持原有障碍物标识清晰有效的管理办法等;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实施定期巡查;建立发现新增障碍物的处置程序。巡查中发现有影响净空环境的情况,按程序处置,立即制止,通报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拆除、拆降或迁移超高障碍物,调查超高原因;监控机场电磁环境,发现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时,及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针对举办大型烟花燃放、信鸽比赛等活动,评估对航班运行的影响,发布航行通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当获悉发生无人机等升空物体非法干扰时,立即通报机场派出所;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机场净空保护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本制度中的程序性规定仅为内部工作协调机制,不得作为对外行政执法的直接依据;各成员单位在具体执法中,应当严格依据各自法律法规授权的程序进行。
三、工作规则
(一)机场净空保护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由主召集人或主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必要时可由召集人临时主持召开全体会议。
(二)主召集人或召集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不定期举行专题会议,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参加。
(三)各成员单位可以根据职责分工,对机场净空保护中遇到的需要协调的事项,及时向机场净空保护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会议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视需要和具体情况,报请主召集人或召集人召集会议,研究协调相关工作。
(四)召开机场净空保护联席会议前,由机场净空保护联席会议办公室准备研究讨论议题和需提交机场净空保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等。
(五)联席会议或专题会议议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并报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各乡镇。难以协调一致的和需要县人民政府决定的事项,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请示报告,按程序报批。
四、机场净空建设项目审核程序
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审核管理办法》要求,落实有关管理规定。
(一)县自然资源局在收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时,应当函询机场意见,机场应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回复。需进行净空审核项目有:
1.在距跑道中心线两侧1.5公里、跑道端外各4公里区域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跑道两端中点标高中最低标准的。
2.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侧外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机场净空参考高度的。
3.除以上情形外,可能产生光污染、对空光源、对空流场及大量烟雾等情形或者依据相应保护要求,民用航空无线电(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需征询机场所在地县自然资源局和民航新疆管理局意见。
(二)机场在收到建设项目位置及海拔高度等前期资料及抄送的局方批文后,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复核建设项目资料与规章的符合性,如发现不符合的,立即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及当地县自然资源局。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如下:
①建设项目情况说明表。
②建设项目测绘报告(建设项目测绘报告中的“建设项目坐标等测绘数据表”应当根据《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审核管理办法》附件5)。
③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
④依据相应保护要求,对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可能存在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审核管理办法》附件8)提供电磁环境影响评估报告(首次不提供的,审核部门在净空审核过程中,认为对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可能存在影响的,建设单位需再次单独提供)。
⑤应用遮蔽原则的建设项目,需提供遮蔽物详细资料及遮蔽方案。
2.跟踪建设进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制止和报告。
3.核实建设项目所设置的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与标准的符合性。
(三)位于端净空内、穿透起飞航径区1.2%坡度面,但不超过起飞爬升面(1.6%)的建设项目,机场在收到局方批文后,除按以上三条规定外,还应当修订《机场障碍物-ICAO运行限制》和《机场使用细则》之“地形特征和障碍物资料”,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航行情报服务机构,并报管理局机场处、监管局、机场集团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四)机场在净空环境保护日常巡查管理中,需要向有关单位核实建设项目位置、海拔高度等信息的,有关单位应当提供必要协助。
五、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各司其责、各负其责,增强工作主动性与责任感,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认真落实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与议定事项。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建立协调联动机制,通过联席会议统筹推进、落实各项工作,切实抓好源头管理,做好宣传防范、防患于未然,严把行政许可关口,督促指导本单位相关部门落实净空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须按保密制度要求,对各成员单位提供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严格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