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阳霞镇的经济发展和城镇建设,改善居民生活环境,轮台县人民政府拟对轮台县阳霞镇乡村振兴人居环境提升项目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背景及目的
为积极响应国家建设新农村相关政策,进一步改善阳霞镇农民的居住条件,加快阳霞小城镇建设,依法依规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该项目系旧城区改建工程,已列入轮台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二、征收范围
本次征收范围涵盖阳霞镇博斯坦路南侧、友谊路东侧、青年路北侧、巴格恰路西侧等供电所后侧片区(城镇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与阳霞镇青年路南侧、阳霞镇七天巴扎东侧、阳霞314国道(216国道)北侧、阿卜来提尕依提住宅西侧(老养路段位置)片区(城镇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被征收户总计38户。
三、征收补偿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0号);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7号);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指导意见;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估价规则》的通知;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建房〔2012〕8号);
6、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城镇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巴政办发〔2015〕55号);
7、其他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四、项目批准文件
1、轮台县阳霞镇乡村振兴人居环境提升项目备案证(备案证号:230865280000006);
2、轮台县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轮台县阳霞镇丝路白杏佳苑小区建设项目备案证(备案证号:2408091365652800000269);
3、《关于启动轮台县2023年第4次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的批复》(轮规划〔2023〕4号);
4、《关于启动轮台县2023年第5次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的批复》(轮规划〔2023〕5号)。
五、征收部门
征收人:轮台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艾克来木·阿不来提
住所地:轮台县团结路党政综合办公楼
房屋征收负责部门:轮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杨振
住所地:轮台县青年西路住建大厦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轮台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人:吐尔逊·艾山
住所地:轮台县青年西路住建大厦
六、征收规模及征收范围内房屋状况
阳霞镇博斯坦路南侧、友谊路东侧、青年路北侧、巴格恰路西侧等供电所后侧的片区占地面积约78.51亩,房屋建筑面积约5万平方米。阳霞镇青年路南侧、阳霞镇七天巴扎东侧、阳霞314国道(216国道)北侧、阿卜来提尕依提住宅西侧(老养路段位置)的片区占地面积约21.36亩,房屋建筑面积约1.424万平方米,共占地面积约99.87亩,房屋建筑面积约6.424万平方米。根据初步摸排调查登记结果,该项目涉及房屋户数约38户,多数以砖木、混合结构和砖混结构为主。
七、补偿方式
1.产权调换
2.货币补偿
八、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标准、计算方法及依据
(一)住房补偿安置
1.安置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被征收户采取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根据总补偿金额进行结算,采取多退少补的方式进行货币补偿。
2.安置比例:以评估总价为基数,原则上安置比例为:20%货币化补偿,80%房票安置,具体实施根据被征收人的需求意愿办理。
3.安置房建设标准:由开发商对安置小区进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含道路、供排水、水电、绿化、停车场等公共基础设施。
4.安置房价格计算:安置房价格按照房屋主体建设成本以及土地出让费合计总额通过审计决算结果予以确定,根据均价进一步确定楼层价格并进行公示确认。
5.安置房选址:片区安置住宅库都克村8套、哈尔墩村14套、塔拉布拉克村16套,共38套房。安置房不足部分,由改造区附近或在征收区域内原址建设商品房按照限价商品房价格补充。
(二)安置房选择规则
1.根据签订协议和拆迁的先后顺序优先选房
2.被征收户也可根据个人意向通过房票选购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限价商品房。
3.过渡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棚改户支付过渡费。过渡费=房屋所在地类房屋市场租赁价格(900元/每月)
4.搬迁费:按照《轮台县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划行规市搬迁补贴办法》执行。
5.安置房类型及标准:棚改安置房为框架结构楼房,面积约为70平方米、117平方米、124平方米、128平方米等,配套水、电、暖、电话线、网线、有线电视闭路线、网络管线毛坯房、室外防盗门。
6.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限价商品房面积约为40平方米、60平方米、61平方米、66平方米、80平方米等多种。
(三)商业用房补偿安置
1.安置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被征收户采取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根据总补偿金额进行结算采取多退少补的方式进行货币补偿。
2.安置方式:
产权调换:按照拆除商业用房的评估价值和安置商业用房的市场价值进行等价置换。
货币补偿:原则上以房票安置为主,也可根据被征收人的需求,以评估总价为基数,20%货币化补偿,80%房票安置,也可将房票安置比例在80%--100%进行灵活调整。被征收户需要离开本县并提供相关证明的(户籍证明就业证明、房产证明),可以100%货币化补偿,如果在征收区域内买房每平方米优惠200元,门面房优惠5%至8%。
3.搬迁费:按照《轮台县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划行规市搬迁补贴办法》执行。
4.计算方法及依据:具体补偿价格及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估价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评估确定。
(四)补偿标准
1.房屋及附属设施、(构)筑物及设施价值由具备相应评估资质且在我县主管部门备案的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折旧等因素,以评估价格为准(标准详见附件1)。
2.农用地补偿由自然资源部门评估确定(标准详见附件2)。
3.林木苗木补偿由林业部门核实确定(标准详见附件3)。
(五)临时安置补偿及特殊保障
1.棚改户家中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患有重大疾病(符合卫生部门规定的23类重大疾病病种范围)、被征收户年龄超过70岁或病种较多的且有安全住房的,可以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申请不接受住房安置,补偿款一次性支付给棚改户。
2.棚改户主要以务农、养殖为生,不愿在楼房居住且有安全住房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村委会审核同意上报,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申请不接受住房安置,补偿款一次性支付给棚改户。
(六)其他
1.棚改户房屋、建(构)筑物、土地等补偿,由共同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派出工作人员现场实际测量,掌握准确数据,经棚改户确认签字后生效,按照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执行,并将依法出具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
2.自公告之日起至棚改工作结束前,有关县直部门暂停办理建房和改造相关的审批、备案、登记等手续。棚改户存在违法突击搭建的房屋、建(构)筑物、违法突击栽种树木、青苗等行为的,不予补偿并责令其自行拆除,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3.棚改户未办理房产、土地合法手续的(或无法完善建房手续的),自行提供房屋来源证明,否则将按照附属用房成本价进行评估。
九、征求公众意见方式及期限
征收补偿方案由征收人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后,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并逐户送达被征收人,征求被征收人意见。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可在30日内按下列途径提出意见。
意见接收部门:轮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电话:0996-4671190
监督部门:轮台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
监督电话:0996-4190230
附件:1.房屋及附属设施价值评估参考价格
2.轮台县征收农用地区综合地价
3.林木补偿计算标准(一)、林木补偿计算标准(二)、林木育苗补助计算标准(三)
轮台县棚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9月6日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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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及附属设施价值评估参考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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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单位(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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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段 |
结构 |
合法产权 |
附属用房 |
一级地段 |
土木结构 |
2170 |
700 |
砖木、混合结构 |
2235 |
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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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混结构 |
2278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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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地段 |
土木结构 |
2067 |
700 |
砖木、混合结构 |
2129 |
750 |
|
砖混结构 |
2170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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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地段 |
土木结构 |
1987 |
700 |
砖木、混合结构 |
2049 |
750 |
|
砖混结构 |
2090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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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霞 |
土木结构 |
1260 |
700 |
砖木、混合结构 |
1350 |
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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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混结构 |
1580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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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附属物及装修价格按市场成本价均价确定。以上公示的咨询性评估价格反映的是拟征收分类分项房屋和安置房的市场评估参考均价,最终补偿价格以县人民政府做出征收决定之日起的市场评估价值为准。农村出租房等经营性房屋作为附属用房,价格可在附属用房的基础上上浮20%,农村房屋用于商店等经营性住房的价格按可在附属用房的基础上上浮40%。 |
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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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台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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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区编号 |
片区范围 |
片区综合地价 |
地类调节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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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描述 |
乡(镇)名称 |
村名称 |
合计 |
土地补偿费 |
比例 |
安置补助费 |
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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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
中心城区 |
轮台镇 |
依更巴格村、克孜勒村、麦台村、亚克巴格村、巴格市依村(飞地) |
65145 |
17589 |
0.27% |
47556 |
0.73% |
园地; 1.33倍 乔木林地: 0.67倍 灌木林 地: 0.53倍 其他林 地: 0.40倍 天然牧 草地: 0.15倍 |
Ⅱ |
农区 |
轮台镇 |
迪哈拉村、拉帕村、丘吾克村、夏玛勒巴格村、英吾依拉村、巴格布依村、麦台村(飞地)亚克巴格村(飞地)、依更巴格村(飞地) |
59895 |
16172 |
0.27 |
43723 |
0.73 |
|
哈尔巴格乡 |
巴格吉格代村、哈尔巴克村、哈尔东村、卡西比西村、库克色格孜村、阔什吐格曼村、库台克布拉克村、吾夏克铁热克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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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巴克镇 |
阿克亚村、阿拉萨依村、迪那尔村、克西里克阿热勒村、诺乔喀村、恰先拜村、依格孜吾依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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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萨莱乡 |
阿克萨来村、卡塔苏盖提村、月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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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尔拉克乡 |
阿克布拉克村、库木墩村、塔尔拉克村、牧业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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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霞镇 |
博斯坦村、库都克村、哈尔墩村、卡尕麦来村、塔拉布拉克村、其盖布拉克村、乌尊布拉克村、牧业村 |
||||||||
Ⅱ |
农区 |
铁热克巴扎乡 |
巴格托格拉克村、巴什阔玉克村、阔纳巴扎村、阔什哈曼村、曼曲鲁克村、萨依买里村、托乎拉村、牧业村 |
59895 |
16172 |
0.27 |
43723 |
0.73 |
园地; 1.33倍 乔木林地: 0.67倍 灌木林 地: 0.53倍 其他林 地: 0.40倍 天然牧 草地: 0.15倍 |
策大雅乡 |
艾孜甘村、多斯麦提村、其格力克村、萨依巴格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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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云沟乡 |
阿克塔木村、塔勒克村、野云沟村 |
||||||||
Ⅲ |
偏远农区 |
草湖乡 |
阿克提坎村、博斯坦村、可可桥村、英苏村 |
58118 |
15692 |
0.27 |
42426 |
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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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南镇 |
解放渠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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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台镇 |
牧业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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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房产证、土地证两证齐全的房产部分按房产评估价补偿,超出房屋建筑面积的土地按照土地基准地价的评估价补偿,有土地证、无房产证的房产按附属用房补偿,土地按基准地价的评估价进行补偿,无土地证的土地不予补偿。 |
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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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补偿计算标准(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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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种 |
规格(厘米) |
补偿标准(元/株) |
|
果树类(单棵胸径大小计算) |
≥30 |
600 |
|
20-29 |
200-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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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 |
100-150 |
||
6-10 |
50-70 |
||
3-5 |
10-20 |
||
<3 |
10 |
||
苗(当年) |
5 |
||
材树类(杨树、柳树、榆树等) |
≥30 |
100 |
|
20-29 |
50 |
||
10-19 |
40 |
||
6-10 |
30 |
||
3-5 |
15 |
||
<3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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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补偿计算标准(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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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种 |
规格 |
补偿标准(元/株) |
|
葡萄、无花果(以墩为计算单位,计算补偿费标准)石榴(以棵为计算单位,计算补偿费标准) |
大(15年以上) |
600 |
|
中(10-14年) |
200-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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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下(5-9年) |
100-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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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3-4年) |
40-70 |
||
苗(1-2年)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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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生植物(花卉类,以墩为计算单位,计算补偿费标准) |
3年以上 |
20 |
|
3年以下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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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育苗补助计算标准(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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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种 |
每亩育标准苗量(株) |
补偿标准(元/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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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 |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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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树、榆树 |
6000至8000 |
3 |
4 |
柳树 |
6000至8000 |
3 |
4 |
葡萄、石榴 |
4000至6000 |
6 |
8 |
红枣、沙枣 |
8000至10000 |
3 |
5 |
无花果 |
4000至6000 |
8 |
10 |
杏树、桃树 |
4000至6000 |
4 |
6 |
核桃 |
4000至6000 |
8 |
10 |
杜梨 |
4000至6000 |
3 |
6 |
枸杞 |
4000至6000 |
3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