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建后管理、维修和养护,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持续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及《自治区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建后管护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农田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建后管护是对2019年以来立项建设的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项目建成的各类工程进行管理、维修、养护,确保工程原设计功能运行正常。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按照“建管并重”以及“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等原则开展建后管护,明确管护主体,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
第四条 农田建设项目管护范围:农田建设项目形成的工程设施包括耕地、灌溉与排水工程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渠道、农田输配电设施等。
第二章 管护主体及职责
第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实行“县负总责、乡(镇)主管、村为主体”管护机制,确保农田基础设施长期正常运行、发挥效益,保障粮食安全,杜绝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非农化”“非粮化”。县农业农村局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县域内的农田建设项目管护。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工程设施建后管护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建后管护的工作,应及时确定具体管护单位,与具体管护单位签订农田建设项目设施建后管护责任书。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本辖区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建后的具体管护工作。
第六条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未流转的高标准农田,由所在村民委员会直接或委托农民用水合作社承担管护职责。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高标准农田,流入方取得土地经营权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履行管护职责。村民委员会要与农民用水合作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签订项目管护合同,明确管护责任。
第七条 负责运行管护的农民用水合作社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主动接受和服从村民委员会及群众监督,不得损坏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不得擅自变更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
第八条 管护主体对工程设施开展必要的日常维护、局部整修和岁修。日常维护是对工程进行经常保养和防护;局部整修是及时处理工程局部或表面轻微的缺陷和损坏,保持工程的完整、安全与正常运用;岁修是每年(或周期性)进行的、对经常养护所不能解决的工程损坏的修复。维修养护不包括工程设施扩建、续建、改造等。
第三章 管护模式和内容
第九条 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县农业农村局与工程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及时逐级办理工程及管护工作移交手续,签订《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责任书》,明确管护主体职责,落实管护责任和义务。工程质量保质期内,若发现工程设施因施工质量缺陷导致的损坏,所在乡镇要第一时间告知县农业农村局,由县农业农村局协调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修缮。
第十条 各乡镇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因地制宜,合理确定管护方式。
(一)委托管护模式。管护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的,由属地村民委员会牵头,依托已成立的农民用水合作社,或组织受益农户通过建立专业合作社、村民理事会等形式,对辖区内工程设施进行管护。
(二)流转管护模式。已规模流转的高标准农田,由流入方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管护。
第十一条 高标准农田项目所在乡镇自行配备管护人员,原则上按1万亩配备1-2名管护人员(不足1万亩的村配备1名管护人员),管护人员从现有农民用水合作社人员和受益人中选聘。每个村均要明确1名村“两委”成员具体负责高标准农田项目管护工作,由乡镇进行登记备案,维持管护队伍的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削减管护人员。
第十二条 各类管护模式的管护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劳动能力。
第十三条 管护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管护区域内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的布局和现状,认真做好管护工作,保证管护工程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四条 管护工作人员要定期对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进行巡查,农忙时期(每年6月、7月、10月、11月)加大巡查频次,及时填写巡查记录并报村民委员会。
第十五条 巡查时要重点防范大中型货车、收割机、耕种机等大型机械违规通行、作业造成工程设施破坏。发现破坏的,立即向村民委员会和管护主体报告,由管护主体先行解决;不能解决的,村民委员会必须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汇报并协助处理,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责令修复或赔偿。对发现的故意破坏、盗窃工程设施等行为,及时报案,提请公安机关等执法部门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巡查发现有重大破损现象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报告村民委员会,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维修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要联合县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及时查看现场,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和维修重大破损。
第十七条 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出现渠道、涵管因杂物、杂草或淤泥堵塞、田间道路严重坑洼等现象,管理工作人员要及时报告村民委员会,及时采取处理措施,确保正常运行。
第四章 管护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十八条 农田建设项目设施管护经费主要由受益群众、自筹资金、末级渠系管护经费解决,要完善管护经费多元化投入机制,通过村集体公益金、使用者付费和市场化运作等多种方式,落实管护经费来源渠道。
(一)农田建设项目建成的末级渠系管护经费计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成本,由县水利服务中心统一收取后,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按收取比例全额返还末级渠系运行管理组织,不足部分由县财政采取奖补的方式予以补助,奖补资金应纳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
(二)农田建设项目建成的高效节水(滴灌)工程设施维护经费由受益群众或自筹资金解决。
(三)农田建设项目建成的田间道路维护经费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由受益群众或自筹资金。
(四)农田建设项目建成的农田防护林维护经费由农田防护林林权所有人自筹资金解决。
第十九条 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维护经费使用范围按照具体项目资金要求执行,用于管护人员费用、末级渠系、计量设施和农业高效节水工程等设施的运行和维修养护等,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管护资金的使用每年要定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建后管护资金来源还可包括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各级财政安排的可用于建后管护的奖补资金、村(组)集体经济收益、村集体土地流转收益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由县水利局指导管护主体加强计量监测,完善计量设施,核实灌溉面积,做好征收和使用管理。同时,要结合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积极探索建立节水奖励机制,实行农业阶梯水价。
第二十二条 管护主体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管护资金原则上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行承担。
第五章 监督与宣传
第二十三条 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建后管护工作的检查督导,将其与推进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建设同部署、同督查。建后管护将作为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农业综合水价改革考核及高标准农田建设激励评价的重要内容。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工作的指导,对管护主体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加大建后管护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强建后运行维护培训,将建后管护纳入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考核重要指标。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建后管护的属地监督管理,确保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高效运行。
第二十四条 县、乡镇及村民委员会要督促管护主体认真落实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建后管护工作,加强宣传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建后管护的政策制度,积极引导村民珍惜爱护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所有村民都有维护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毁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原由相关部门已经批复的农田建设项目的建后管护,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国有农牧场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轮台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意见征集时间:2024年10月8日-2024年10月14日
联系人:轮台县农业农村局 周永辉
联系电话:0996-4696078 邮 箱:29518114@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