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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轮台县城镇供水及污水处理价格政策起草说明

发布日期:2024-09-15 16:06 来源: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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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及政策依据

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收费是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为进一步提升和优化我县供水和污水处理服务水平,保障各族群众供水、排水需求,兼顾居民承受能力和化解供排水成本上升压力,我委按照轮台县住建局《关于调整轮台县自来水及污水处理费价格的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条“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价格。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是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是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是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和公益性服务价格等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于2022年6月-7月、2023年9月,对轮台县汇泉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城镇供水及污水处理成本开展监审工作。通过实地调查、收集、核对相关资料,以企业账簿、会计报表和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为基础,依照监审程序对汇泉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2020、2021、2022三年的城镇供水及污水处理生产经营成本以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进行了认真审核。在成本监审过程中,认真听取了社会各界对成本监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成本监审结论。根据监审结论,按照相关规定测算城镇供水及污水处理价格并制定城镇供水及污水处理价格拟调整方案。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于2024年6月24日、7月8日在政府网站发布听证会第一、第二公告,于2024年7月24日召开了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消费者代表参加的轮台县城镇供水及污水处理价格调整听证会,对轮台县城镇供水及污水处理价格的成本监审和收费标准调整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听证方案进行了论证,在广泛听取听证代表意见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给县人民政府提交《关于提请审议调整城镇供水及污水处理价格的请示》(包括听证报告、合法性审查法律意见书、风险评估报告等附件)并在轮台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已通过审批。

二、标准测算及制定

(一)经测算,本次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基础价格不做调整,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新发改规〔2024〕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阶梯水价分为三档:第一档水量价格按照规定价格执行;第二档水量价格按照规定价格的1.5倍执行;第三档水量价格按照规定价格的3倍执行。其中,第一阶梯水价原则上应当考虑本期生产能力利用情况,按照补偿成本的原则确定。”的原则,按照1:1.5:3计算三档水价制定阶梯水价,水资源费另行收取以及第十七条:“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原则上水量分档不少于四档,一档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自来水价格;二档为超出部分在到户自来水价基础上加1倍征收;三档为超出部分在到户自来水价基础上加2倍征收;四档为超出部分在到户自来水价基础上加3倍征收,并可采取限供或停供等措施。”的原则,制定了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二)经测算并依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六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以及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印发《“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21〕827号)第五条第(三)款“各地要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合理盈利的原则合理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规定制定城镇污水处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