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新统规[2024]1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减轻处罚清单如下: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
1.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或者本部门统计数据影响较小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2.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受有关部门或者人员干预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当事人提出明确指认且干预违法
事实被查实的;
3.当事人主动反映违法行为和问题线索的;
4.主动减轻或消除统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影响的;
5.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轮台县统计局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