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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表

发布日期:2025-06-18 12:46 来源: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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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执法机关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备注
1 轮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在建项目施工单位 对建设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的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6月检查2家、7月检查2家、8月检查2家、9月检查2家、10月检查2家
现场检查、常规检查、专项检查
2 轮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在建工地、建筑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对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发承包计价和工程造价咨询的检查 【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规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的核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三)要求改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第六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5月检查1家、
6月检查1家、7月检查1家、8月检查1家、9月检查1家、10月检查1家、11月检查1家
现场检查、常规检查 我县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3 轮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 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5月检查1家、
6月检查1家、7月检查1家、8月检查1家、9月检查1家、10月检查1家、11月检查1家
现场检查、常规检查
4 轮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查 【规章】《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
    (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6月检查1次、9月检查1次
现场检查、常规检查、专项检查、联合检查
5 轮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消防工程各参建单位 对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的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职务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5月检查1家、
6月检查1家、7月检查1家、8月检查1家、9月检查1家、10月检查1家、11月检查1家
现场检查、常规检查
6 轮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单位 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未履行管理职责,致使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等级降低或者存在质量隐患的;(二)对依法应予审批或者办理的各类申请,不审批、办理或故意刁难、拖延时间的;(三)管理不善或者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人民防空工程损毁的;(四)贪污、截留或者挪用人民防空经费的;(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贪污、截留或者挪用人民防空经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5月检查1家、
6月检查1家、7月检查1家、8月检查1家、9月检查1家、10月检查1家、11月检查1家
现场检查、常规检查
7 轮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人防审批的项目 对城市建设中贯彻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和执行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监督检查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未履行管理职责,致使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等级降低或者存在质量隐患的;(二)对依法应予审批或者办理的各类申请,不审批、办理或故意刁难、拖延时间的;(三)管理不善或者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人民防空工程损毁的;(四)贪污、截留或者挪用人民防空经费的;(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贪污、截留或者挪用人民防空经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5月检查1家、
6月检查1家、7月检查1家、8月检查1家、9月检查1家、10月检查1家、11月检查1家
现场检查、常规检查
8 轮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人防审批的项目 对重要经济目标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和工程技术措施以及应急抢险抢修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未履行管理职责,致使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等级降低或者存在质量隐患的;(二)对依法应予审批或者办理的各类申请,不审批、办理或故意刁难、拖延时间的;(三)管理不善或者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人民防空工程损毁的;(四)贪污、截留或者挪用人民防空经费的;(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贪污、截留或者挪用人民防空经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5月检查1家、
6月检查1家、7月检查1家、8月检查1家、9月检查1家、10月检查1家、11月检查1家
现场检查、常规检查
9 轮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 对勘察设计活动的检查 【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9月检查1家 现场检查、常规检查
10 轮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 建筑节能检查 【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章】《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5月检查1家、
6月检查1家、7月检查1家、8月检查1家、9月检查1家、10月检查1家、11月检查1家
现场检查、常规检查
11 轮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 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5月检查1家、
6月检查1家、7月检查1家、8月检查1家、9月检查1家、10月检查1家、11月检查1家
现场检查、常规检查
12 轮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轮台县汇泉供排水公司、轮台县新环热力公司 对城镇供热、供气、供水、排水、污水处理检查 【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
    第六十五条:市、县(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水、气的监督管理,建立供热、水、气安全生产运行监测网络,定期发布监测信息,对供热、水、气质量实施定点、定时检测。
第二季度检查2家、第三季度检查2家、第四季度检查2家 联合检查
13 轮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轮台县各燃气公司 对城镇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监督检查(包括城镇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 【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季度检查5家、第三季度检查5家、第四季度检查5家 联合检查
14 轮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轮台县各房产公司、房产经纪公司、物业公司 对房地产市场的检查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法规】《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争对物业公司第二季度检查4家、第三季度检查4家、第四季度检查4家;争对房产公司、房产经纪公司6月检查12家、11月检查12家 现场检查、常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