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执法机关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时间频次 | 检查方式 | 完成时限 |
| 1 | 轮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住宿场所、美容店、美发店、大型商超、车站候车室、电影院等单位 | 1. 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卫生标准,对重点区域和关键环节进行现场检查。 2. 查验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持有情况,了解个人卫生知识培训的落实程度,以及顾客用品用具是否严格执行 “一客一换一消毒” 制度等。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每年1-2次 | 现场检查 | 2026年10月31日前 |
| 2 | 轮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疗机构 | 辖区内民营医院、个体诊所的医疗执业行为、传染病防控、医疗废物处置等进行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每年2-3次 | 现场检查 | 2026年10月31日前 |
| 3 | 轮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 | 对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的水源卫生防护、水质消毒处理、水质检测等环节进行核查。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每年2-3次 | 现场检查 | 2026年10月31日前 |
| 4 | 轮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放射诊疗单位 | 对放射诊疗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和防护知识培训情况、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和设备放射防护检测、设备性能检测情况、放射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每年1-2次 | 现场检查 | 2026年10月31日前 |
| 5 | 轮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消毒产品生产和经营单位、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生产单位 | 1. 对消毒产品生产单位、经营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及抽检。 2.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餐饮具的出厂检验情况、餐饮具包装标识等开展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生产单位卫生许可规定》《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每年1-2次 | 现场检查 | 2026年10月31日前 |
| 6 | 轮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职业卫生单位 | 1. 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2.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 每年1-2次 | 资料查验及现场检查 | 2026年10月31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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