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轮自然资罚字〔2026〕05号
当事人:武**
地 址:新疆轮台县群巴克镇******
我局于2026年1月28日对武**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开垦案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2025年11月在轮台县拉依苏化工园区铁路以北50米处未经批准占用土地进行开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询问笔录。
2.土地利用现状图,影像图以及规划图。
3.现场执法照片、现场勘验笔录、以及其他的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2026年3月31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申请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开垦的19.56亩土地;
2.没收非法占用开垦的19.56亩土地和土地上的其他设施。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轮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轮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莫尔阿地力·吐尔逊、王海
电 话:0996-4696036
地 址:轮台县文化南路自然资源局403办公室
轮台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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