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轮自然资罚字〔2026〕01号
当事人:轮台县***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新疆轮台县波斯坦路***********
我局于2025年1月9日对你公司在轮台县哈尔巴克乡轮南小区供水首站以南2公里处未经批准占用土地进行建设厂部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03年在轮台县哈尔巴克乡轮南小区***********处未经批准占用土地进行建设厂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询问笔录。
2.土地利用现状图,影像图以及规划图。
3.现场执法图片、现场勘验笔录、以及其他的证据资料。
我局已于2026年3月24日依法向你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次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次修订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四款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7703.33平方米(折合11.555亩)土地;
2.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7703.33平方米(折合11.555亩)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处罚,7703.33平方米×10元=77033.3元(人民币柒万柒仟零叁拾叁元叁角)。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新疆轮台县财政局专用账户,执收户:轮台县自然资源局。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轮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轮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莫尔阿地力、王海
电 话 :0996-4696036
地 址: 轮台县自然资源局403办公室
轮台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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