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所属县(乡镇) | 法定代表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 日期 |
| 1 | 轮农(动检)罚[2026]1号 | 喀**经营依法应当检疫 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喀** | 轮台县哈尔巴克乡 | 喀** |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 罚款6080元整(陆仟零捌拾圆整) |
2026年4月9日立案,2026年5月12日结案。 |
| 2 | 轮农(畜禽)罚[2026]1号 | 轮台县香**未按规定建立养殖档案案 | 轮台县香** | 轮台县轮台镇 | 麦** | 未按规定建立养殖档案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以及农业农村部发布的《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禽为2年,牛为20年,羊为10年,种畜禽长期保存”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7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或者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规定建立免疫档案的,未发生动物疫病的按较轻处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罚款2000元整(贰仟圆整) |
2026年5月9日立案,2026年5月25日结案。 |
| 3 | 轮农(动诊)罚[2026]1号 | 艾**未经乡村兽医备案从事乡村动物诊疗活动案 | 艾** | 轮台县轮台镇 | 艾** | 未经乡村兽医备案从事乡村动物诊疗活动 | 违反《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备案为乡村兽医:(三)从事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满五年。...”之规定及第十八条第三款“乡村兽医应当在备案机关所在县域的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不得在城区从业。”之规定。依据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乡村兽医不按照备案规定区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罚款1000元整(壹仟圆整) |
2026年4月9日立案,2026年5月22日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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