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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台县行政执法机关案件线索移交工作规定

发布日期:2026-08-04 17:01 来源:县司法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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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各行政执法机关之间跨部门、跨领域、跨辖区行政执法案件线索移送工作,解决案件移送不及时、材料不齐全、标准不统一、反馈不闭环、选择性移送、随意执法等突出问题,健全权责清晰、流程规范、衔接顺畅、监督到位的综合行政执法协同机制,全面提升全县行政执法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范围内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重点涵盖:公安(含县域交警、高速交警执勤警力)、林草、住建、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督、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执法单位在行政违法案件线索移送、接收、办理、反馈、监督。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按照行刑衔接相关专门规定执行。

本规范所指案件线索移交,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日常巡查、现场检查、卡点执勤、日常监管中发现不属于本机关管辖、但属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的行政违法线索、违法事实、可疑行为,依法依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办理的工作行为。

第三条 工作原则

案件线索移送坚持依法移送、及时高效、双向反馈、闭环管理、分工协作原则。各执法机关不得以管辖权不明、涉案处置困难等理由拒绝接受、拖延移送案件线索;严禁以罚代管、一罚了之,忽视安全隐患处置。

县司法局负责对全县行政执法案件线索移送工作开展统一协调、执法监督、案卷评查、对移送不规范、逾期不移送、据不反馈等问题依法下发执法监督文书、督促整改。

(一)依法移送、应移尽移。凡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违法线索,必须无条件移送,严禁压案不送、有案不移、降格处理、私自放行。

(二)规范标准、统一口径。全县案件移送实行统一材料、统一时限、统一台账、统一反馈。

(三)闭环管理、全程可溯。实行移送、签收、办理、反馈、备案、监督全链条闭环管理。

(四)监督刚性、有错必究。县司法局对全县案件线索移送工作实施常态化监督,纳入年度法治政府考核。

第二章 移送情形与管辖界定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检查、受理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单位移交、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发现涉嫌行政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启动线索移送程序:1.查处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法定执法管辖范围;虽发现违法行为,但行政处罚职权已划转其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2.多个部门共同监管,主要查处职责属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3.路面执勤、卡点检查源头监管等执法工作中查获属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4.日常监管发现跨领域、跨行业违法线索的;5.现场不具备处置条件、需属地行业主管部门立案查处的;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移送的其他行政执法线索。

第五条 现场查获正在实施、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违法行为,移送前应当先行固定证据、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同步电话告知接受单位,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六条 禁止性规定

1.严禁以现场简易处置代替立案移送;2.严禁同类违法案件选择性移送、选择性放行;3.严禁口头移送、微信移送、无文书移送;4.严禁移送材料缺失、证据不全、线索模糊导致无法立案。

第三章 移送标准、时限及必备材料

第七条 移送时限要求

日常查获线索:发现违法线索、固定初步证据后24小时内完成移送,因法定节假日、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按时移送的,应当在障碍消除后立即移送,并在台账中注明原因。严禁以拖延、累积方式批量移送

第八条 移送必备材料(统一五件套)

所有跨部门案件移送必须成套移送,缺一不可:1.《行政执法案件线索移送函》(制式正式文书、加盖执法单位专用章);2.现场核查笔录、执法照片、执法音视频资料;3.涉案车辆、企业、当事人基本信息;4.单据凭证、运输手续、轨迹记录等全部证据复印件;5.案件线索移送材料清单。

第九条 移送方式

所有案件线索移送必须书面正式移送,通过单位公文渠道、正式对接移交,留存移送签收回执,严禁个人私下交接、非正式流转。

第四章 接收办理与双向反馈机制

第十条 线索接收登记

接收单位收到移送线索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登记、分类,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补正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不属于管辖的,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移送单位,由双方协商或3日内报请县司法局指定管辖。

第十一条 双向闭环反馈

1.接收单位办结案件(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处罚文书、案件终结材料)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移送单位;2.移送单位应当建立台账跟踪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反馈的,司法局纳入执法监督重点问题。所有移送函、回执、办结反馈材料一案一档,同步报县司法局备案;3.实现发现—移送—签收—办理—反馈—备案全闭环。

五章 台账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统一建立移送台账

全县所有行政执法单位建立《行政执法案件线索移送管理台账》,台账内容逐项登记:线索来源、查获时间、违法地点、涉案对象、简要违法事实、移送时间、接受单位、签收情况、办理反馈情况。

台账、移送函、送达回执、反馈文书永久归档、纳入年度案卷评查范围。

第十三条 月度报备制度

各行政执法单位每月5日前,将上月全部移送台账、移送回执、办结回传材料,统一报送县司法局备案核查,实行按月对账、动态监管。

第六章 执法监督与考核问责

第十四条 常态化监督职责

县司法局代表县人民政府行使行政执法层级监督职权,对全县行政执法机关案件线索移送工作实施全覆盖、常态化监督,具体监督内容:1.监督是否做到应移尽移、无一遗漏;2.监督移送时限是否合规、文书是否规范、证据是否齐全;3.监督是否存在选择性执法、尺度不一、有案不移;4.监督双向反馈是否闭环、台账是否完善;5.定期开展移送案卷评查、专项督查、执法质量考评。

移送单位应当对所移送线索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移送单位明知不属于接受单位管辖而执意移送的,县司法局应当予以纠正并视情节通报。

第十五条 监督纠错处置机制

对案件线索移送履职不规范、履职不到位的单位,按照层级监督权限分级处置:1.轻微瑕疵问题:下达《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限期整改补正;2.经常性不规范、材料缺失、反馈不及时:下达《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全县通报,抄送单位主要领导;3.存在有案不移、压案不报、选择性放行、履职不作为:报请县政府下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纳入年度执法负面清单,同步抄送县纪委监委,依法依规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六条 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案件线索移送规范情况、闭环落实情况、台账报备情况,直接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绩效考核、行政执法质量评议考核,作为评优评先、执法资格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联席会议与会商研判

第十七条 建立常态化联席会议制度

由县司法局牵头,每两月组织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卫健、农业农村,市监等重点执法单位召开行政执法协同监管联席会议,研判高频违法问题、统一执法移送标准、化解移送争议、堵塞监管漏洞。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施行时间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轮台县司法局负责解释、监督落实、动态督导。

第十九条 原有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轮台县司法局

202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