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道路运输经营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交通运输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方案〉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号)有关决策部署,按照《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5〕17号)、《关于印发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交办运〔2025〕4号)、《关于印发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办运〔2025〕12号)和《202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和资金管理细则》、《202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和资金管理细则》要求,加快报废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货车,对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给予资金补贴。为满足道路运输经营者办理新能源城市公交及动力电池更新、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业务需求,做到就近办理、一站式服务,特制定本服务指南。
一、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政策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对城市公交企业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更换动力电池,给予定额补贴,其中,对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每辆车平均补贴10万元,但不得超过车辆购置价格的50%;对更换动力电池的,每辆车补贴4.2万元,但不得超过新动力电池购置价格的50%。
所称城市公交车,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内,依法取得公共交通运营资格并提供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车辆,具体由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
所称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是指报废老旧城市公交车,并购买纳入《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之一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包括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氢燃料电池车辆。新购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使用性质应为“公交客运”,乘用车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二)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
拟申请补贴资金的申请人,应在完成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后及时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补贴资金申请,截止日期为2025年12月31日。
申请人名称应与报废(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车辆除外)、购买的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机动车所有人名称一致,或申请人与报废、购买的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机动车所有人具有法定隶属关系。对于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应提供报废车辆的首次注册登记时间、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以及新购车辆的识别代号、车辆型号、收付款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信息与佐证材料。报废的老旧城市公交车可以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的车辆,对于报废融资租赁老旧公交车的,应要求申请人提供融资租赁合同。申请人与机动车所有人具有法定隶属关系的,应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对于更换动力电池,应提供更换动力电池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旧动力电池包数量、旧动力电池包编码,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包数量、动力电池包编码、生产日期等信息,以及动力电池更换合同(含动力电池安全合规性要求)、发票、收付款凭证和验收证明等佐证材料。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及更换动力电池验收证明应于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
二、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政策
(一)补贴范围和实施期限
以加快报废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货车为目标,支持国三、国四排放标准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加快更新一批高标准低排放营运货车。对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提前报废并更新购置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新能源货车、仅新购符合条件的新能源货车,按照报废车辆类型、提前报废时间和新购置车辆动力类型等,实施差别化补贴标准(见附件)。已获得中央其他资金渠道支持的车辆,不纳入本次补贴资金支持范围。
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
(一)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中型、重型营运货车。
(二)持有公安机关开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和具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及车辆注销前,所在县(市、区)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提前报废并新购营运货车:
(一)报废车辆应当符合前述第五条中报废车辆要求。
(二)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国六排放标准或新能源车辆,并持有所在县(市、区)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其中,新能源车辆应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2024年7月31日(含)起至2024年12月31日(含)止,已领取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但未新购营运货车的企业或个人,可申请2025年新购营运货车补贴。)
(三)新购置车辆与报废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一致。
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
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须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 29912)相关要求,并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且持有所在县(市、区)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及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政策实施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报废货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日期、新购置货车《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和《道路运输证》发放日期均应在政策实施期内)。
(三)补贴标准。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标准
一、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标准见表1。
二、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并新购营运货车补贴标准按以下方法计算:
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补贴=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补贴
报废并新购新能源货车补贴=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
其中,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或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标准见表2。报废老旧营运货车提前报废时间不足1年的,可以申请新购营运货车补贴。
三、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标准为3.5万元/辆。
表1 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标准
车辆类型 |
提前报废时间 |
补贴标准(万元/辆) |
中型 |
满1年(含)不足2年 |
1.0 |
满2年(含)不足4年 |
1.8 |
|
满4年(含)以上 |
2.5 |
|
重型 |
满1年(含)不足2年 |
1.2 |
满2年(含)不足4年 |
3.5 |
|
满4年(含)以上 |
4.5 |
表2新购营运货车补贴标准
车辆类型 |
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补贴标准(万元/辆) |
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标准(万元/辆) |
|
中型 |
2.5 |
3.5 |
|
重型 |
2轴 |
4.0 |
7.0 |
3轴 |
5.5 |
8.5 |
|
4轴及以上 |
6.5 |
9.5 |
补贴申报:
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补贴资金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政策实施期限内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
(一)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补贴资金的,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二)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提交报废车辆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新购置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三)申请新购置车辆补贴资金的,提交《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提供车主身份证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车辆所有人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核对后返还)及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车主书面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提供的开户银行账户与车辆所有人名称须一致。
三、咨询、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轮台县青年路第四综合办公楼交通运输局419办公室
联系人:曹轶发
联系电话:0996-4680339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10:00-14:00,16:00-20:00(夏季时间);周一至周五10:00-14:00,15:30-19:30(冬季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欢迎广大道路运输经营者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
监督电话:0996-4681432 12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