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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历史遗留废弃矿山自然恢复图斑认定结果的公告(第三批)

发布日期:2025-04-29 16:58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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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283)、《关于开展自治区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新自然资函〔2021144)、《自治区历史遗留废弃矿山自然恢复方式销号图斑工作指南(试行),轮台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对第37个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图斑进行调查评估,确定7个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图斑符合自然恢复要求。现将认定结果予以公告(详见附件)。公告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

社会公众或相关权利人如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请在公告期内携带有关资料至轮台县自然资源局205室申请复核(地址:轮台县文化北路轮台县自然资源局,联系人:吾斯曼·热合曼,联系电话0996—4680985)

     附表:轮台县历史遗留废弃矿山自然恢复图斑基本情况表

轮台县人民政府

2025429


附表

轮台县历史遗留废弃矿山自然恢复图斑基本情况表

序号

图斑编号

图斑面积(m²)

后期管护单位

1

CT6528222016000055002

115047.18

轮台县野云沟乡人民政府

2

CT6528222016000072009

24027.09

轮台县策雅乡人民政府

3

CT6528222016000051002

80238.91

轮台县阳霞镇人民政府

4

CT6528222016000090001

66468.11

轮台县轮南镇人民政府

5

CT6528222016000090002

4043.73

轮台县轮南镇人民政府

6

CT6528222016000048002

31800.29

轮台县阿克萨来乡人民政府

7

CT6528222016000037001

31591.24

轮台县群巴克镇人民政府

注:1.图斑编号为国家历史遗留矿山核查系统内图斑编号;

 2.地理位置尽可能填写详细;

 3.图斑面积为国家历史遗留矿山核查系统内图斑核定面积;

4.中心坐标使用国家历史遗留矿山核查系统内中心坐标(绝对度);

5.图斑影像大小需一致,建议高度不超过5厘米,宽度不超过7.5厘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