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283号)、《关于开展自治区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新自然资函〔2021〕144号)、《自治区历史遗留废弃矿山自然恢复方式销号图斑工作指南(试行)》,轮台县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对第3批7个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图斑进行调查评估,确定7个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图斑符合自然恢复要求。现将认定结果予以公告(详见附件)。公告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
社会公众或相关权利人如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请在公告期内携带有关资料至轮台县自然资源局205室申请复核(地址:轮台县文化北路轮台县自然资源局,联系人:吾斯曼·热合曼,联系电话0996—4680985)。
附表:轮台县历史遗留废弃矿山自然恢复图斑基本情况表
轮台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9日
附表
轮台县历史遗留废弃矿山自然恢复图斑基本情况表
序号 |
图斑编号 |
图斑面积(m²) |
后期管护单位 |
1 |
CT6528222016000055002 |
115047.18 |
轮台县野云沟乡人民政府 |
2 |
CT6528222016000072009 |
24027.09 |
轮台县策大雅乡人民政府 |
3 |
CT6528222016000051002 |
80238.91 |
轮台县阳霞镇人民政府 |
4 |
CT6528222016000090001 |
66468.11 |
轮台县轮南镇人民政府 |
5 |
CT6528222016000090002 |
4043.73 |
轮台县轮南镇人民政府 |
6 |
CT6528222016000048002 |
31800.29 |
轮台县阿克萨来乡人民政府 |
7 |
CT6528222016000037001 |
31591.24 |
轮台县群巴克镇人民政府 |
注:1.图斑编号为国家历史遗留矿山核查系统内图斑编号;
2.地理位置尽可能填写详细;
3.图斑面积为国家历史遗留矿山核查系统内图斑核定面积;
4.中心坐标使用国家历史遗留矿山核查系统内中心坐标(绝对度);
5.图斑影像大小需一致,建议高度不超过5厘米,宽度不超过7.5厘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