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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台县自然资源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3-26 19:26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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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守矿产资源保护红线,筑牢轮台县生态安全与资源安全屏障,全面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采矿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和正常开发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严禁未取得采矿许可擅自采矿,严格落实法定处罚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各类矿产资源;严禁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后仍继续开采,或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期限实施采矿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采矿权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工具、设备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并处违法采出矿产品市场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无采出矿产品或市场价值不足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非法采矿刑事案件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或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国家规划矿区等重点区域采矿造成破坏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达到上述标准五倍以上的,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依法从重处罚。

二、严禁变相非法采矿行为,按法定标准严惩

严禁以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土地整理、工程建设等名义掩盖非法采矿目的,擅自开采矿产资源;严禁无证勘查、以采代探,或在勘查过程中擅自开展采矿作业;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区、风景名胜区、河流两岸、铁路公路沿线及城镇周边等重点管控区域内非法采矿。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一条规定,变相非法采矿的,按非法采矿行为从严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及相关财物,并处相应罚款;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额外责令限期修复,拒不修复的,处修复费用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及《非法采矿刑事案件解释》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破坏性采矿行为,依法从严追责

严禁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开采方法、开采顺序等破坏性方式开采矿产资源,严禁未按批准的开采方案作业、超强度开采,或造成矿产资源严重浪费、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采矿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六款规定,采取破坏性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依据《非法采矿刑事案件解释》规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在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以上,或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以破坏性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为非法采矿提供便利条件,依法追究连带责任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非法采矿行为提供电力、设备、运输工具、爆炸物品、堆放场所、技术支持等便利;严禁收购、运输、加工、销售无合法来源的矿产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为非法采矿提供便利条件共同实施非法采矿的,没收违法所得及相关财物,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据《非法采矿刑事案件解释》第七条规定,明知是非法采矿所得矿产品仍予以收购、转移、销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事前通谋的,以非法采矿共同犯罪论处。

五、严格履行生态修复责任,落实“谁破坏、谁修复”原则

凡非法采矿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限期完成土地复垦、植被恢复、水体治理等生态修复任务。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对拒不履行修复义务、逾期未完成修复任务或修复质量不达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有关单位代为修复,所需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非法采矿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还需承担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永久性损害损失以及调查鉴定、修复治理等相关费用。

六、强化执法监管与社会监督,确保法律严格实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章“监督管理”相关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轮台县自然资源局将联合其他县直部门单位和乡镇,开展严厉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聚焦重点区域、重点矿种,加大巡查排查力度,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对顶风作案、屡教不改的违法行为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绝不手软。

凡从事非法采矿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必须自行停止一切非法采矿行为,拆除相关设施设备,清理现场,退缴违法所得,并主动到轮台县自然资源局说明情况、接受处理。对主动整改、积极配合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逾期拒不整改的,将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拆除等措施,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轮台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