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定价目录》《自治区政府定价听证目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轮台县城镇供水及污水处理价格听证方案》,请予听证。
一、听证事项
拟调整轮台县城镇供水及污水处理价格。
二、轮台县现行供水及污水处理价格
轮台县城镇供水及污水处理价格由轮台县发改委《关于轮台县城乡一体化水价定价的批复》(轮发改发〔2013〕272号)文件制定,供水及污水处理价格文件一直沿用至今11年未做调整。目前执行标准为:
供水价格具体为:
居民生活用水(含学校、医院、行政事业单位)(含水资源费)1.70元/立方米;
商业用水(含水资源费)3.80元/立方米;
特种行业用水(含水资源费)5.00元/立方米;
绿化用水(含水资源费)1.22元/立方米;
基建用水(含水资源费)3.80元/立方米;
污水处理价格具体为:
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含学校、医院、行政事业单位)1.00元/立方米;
商业用水污水处理费1.50元/立方米;
特种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1.50元/立方米。
三、轮台县调整供水及污水处理价格的依据和必要性
定调价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定价目录》等规定。
随着我县城镇化建设进程加快,城镇规模的扩大,用水数量快速增加,城镇水资源短缺矛盾将日益突出。近年来随着保护生态环境、供水及污水处理设备更新改造、人工费用增加,导致企业成本不断增大。建立和完善居民、非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充分发挥价格机制调节作用,是促进资源节约,建设生态文明的客观选择;是保障居民基本用水需求,提高公民节水意识,促进公平负担的现实需要;是理顺价格关系体现水资源稀缺程度的重要手段,对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城镇供水及污水处理价格调整的思路和原则
一是制定城镇供水、污水处理价格遵循覆盖成本、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在保证用水需求的基础上,促进节能环保及合理配置,理顺政府、企业、用户关系,逐步形成提升服务,保障供水及污水处理事业良性发展机制。
二是坚持分用户类别供水、污水处理价格,应当以供排水企业平均价格、当地用水结构为基础,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保本微利、其他用水合理盈利的原则,统筹考虑供水、污水处理事业发展需要、促进节约用水、社会承担能力等因素核定。
五、城镇供水、污水处理价格调整方案
(一)城镇供水价格调整方案
根据轮台县发改委对汇泉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2020-2022年供水成本的监审结论,核定汇泉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2020、2021、2022年单位供水平均成本为2元/立方米(不含税、利润)。
依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发改委、住建部令第4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新发改规〔2024〕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测算,本次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基础价格不做调整,将要执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并按照《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水资源费另行收取。
因此按照《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阶梯水价分为三档:第一档水量价格按照规定价格执行;第二档水量价格按照规定价格的1.5倍执行;第三档水量价格按照规定价格的3倍执行。其中,第一阶梯水价原则上应当考虑本期生产能力利用情况,按照补偿成本的原则确定。”的原则,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为(基础供水价格加上增值税,并按照1:1.5:3计算三档水价,水资源费另行收取):
项目 |
第一档 |
第二档 |
第三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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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价 (元/方) |
水量(方/户·月) |
水价 (元/方) |
水量(方/户·月) |
水价(元/方) |
水量(方/户·月) |
居民用水 |
1.61 |
12(含12 ) |
2.42 |
12以上--24(含24 ) |
4.83 |
24以上 |
(注:家庭户均人口数为4人,对超过户均人口数的家庭,可按户籍证明或暂住证明标注的人口数量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1个水量基数)。
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合表用户居民和执行居民水价的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托育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以及城乡低保对象不执行阶梯价格制度,供水价格按照不低于第一阶梯价格确定;
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七条:“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规定,原则上水量分档不少于四档,一档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自来水价格;二档为超出部分在到户自来水价基础上加1倍征收;三档为超出部分在到户自来水价基础上加2倍征收;四档为超出部分在到户自来水价基础上加3倍征收,并可采取限供或停供等措施。”的原则,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为(水资源费另行收取):
项目 |
第一档 |
第二档 |
第三档 |
第四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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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价 (元/方) |
水量(方) |
水价 (元/方) |
水量(方) |
水价(元/方) |
水量(方) |
水价(元/方) |
水量(方) |
非居民用水 |
3.4 |
定额用水量以内 |
6.8 |
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不足20%的水量以内 |
10.2 |
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及以上(含20%)不足40%部分 |
13.6 |
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40%及以上(含40%) |
非居民(绿化用水) |
0.82 |
1.64 |
2.46 |
3.28 |
||||
特种用水 |
4.6 |
9.2 |
13.8 |
18.4 |
计划用水量可以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生活用水定额》(新政办法〔2007〕105号)确定用水量分级标准。
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托育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非居民用水(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特种用水(指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洗浴用水等)三类。
同一城市有多个供水企业,同类用户应执行同一水价格标准。
(二)污水处理价格调整方案
根据轮台县发改委对汇泉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2020-2022年污水处理成本监审结论,核定2020、2021、2022年单位污水处理成本如下:
按照实际处理量计算核定汇泉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2020、2021、2022年污水处理单位平均成本为1.98元/立方米(不含税、利润)。
按照缴纳义务人用水量核定汇泉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2020、2021、2022年污水处理单位平均成本为1.41元/立方米(不含税、利润)。
由于目前没有出台相应的污水处理价格管理办法,我们参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六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以及国家发改委 住建部印发《“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21〕827号)“各地要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合理盈利的原则合理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规定,按照居民生活污水占比67%,非居民污水(包括特种行业)占比33%进行分类。
根据汇泉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费征收实际情况,按照缴纳义务人用水量,推算污水水费分配比例,最终计算出的分类污水处理价格为:
居民污水处理费为1.3元/立方米;
非居民(包括特种行业)污水处理费为1.95元/立方米。
按照实际处理量,并推算污水水费分配比例,最终计算出的分类污水处理价格为:
居民污水处理费为1.83元/立方米;
非居民(包括特种行业)污水处理费为2.75元/立方米。
方案一:(按照缴纳义务人用水量计算)
居民污水处理费由1元/立方米调整至1.3元/立方米;对我县城乡低保对象1元/立方米暂不变;
非居民(包括特种行业)污水处理费由1.5元/立方米调整至1.95元/立方米。
方案一调价幅度较方案二低,污水企业可维持正常运营,用水户也在可接受范围。
方案二:(按照实际处理量计算)
居民污水处理费由1元/立方米调整至1.83元/立方米;对我县城乡低保对象1元/立方米暂不变;
非居民(包括特种)污水处理费由1.5元/立方米调整至2.75元/立方米。
方案二调价幅度较方案一略高,也不符合目前企业征收污水处理费模式。
六、价格调整影响分析
(一)对居民用水影响分析
1. 居民用水价格以原来的1.7元/立方米(含水资源费)保持不变,水资源费根据自治区有关标准单另收取。
2. 居民污水处理费方案一由原来的1元/立方米调整至1.3元/立方米,每户每立方污水处理支出增加0.3元/立方米,增幅为30%;方案二由原来的1元/立方米调整至1.83元/立方米,每户每立方污水处理支出增加0.83元/立方米,增幅为83%。
综上,居民两项费用总合计分别增加为0.30元/立方米、0.83元/立方米,增幅为11.11%、30.74%。
(二)对非居民用水影响分析
1. 非居民用水价格以原来的3.8元/立方米(含水资源费)保持不变;水资源费根据自治区有关标准单另收取。
2. 非居民污水处理费方案一由原来的1.5元/立方米调整至1.95元/立方米,每户每立方污水处理支出增加0.45元/立方米,增幅为30%;由原来的1.5元/立方米调整至2.75元/立方米,每户每立方污水处理支出增加1.25元/立方米,增幅为83%。
综上,非居民两项费用总合计分别增加为0.45元/立方米、2.75元/立方米,增幅为8.49%、23.58%。
七、综合配套措施
(一)合理确定计量缴费周期。为了便于供水企业计量和用水户缴费,强化用水户对阶梯限额内水量的支配权,进一步增强用水户的节水意识,可按照年度确定居民阶梯及非居民超定额水价的计量和缴费周期,以阶梯水价制度执行后用水户首次购买时间为起始时间,按年为计价周期。
供水企业暂未抄表到户由转供水单位收取水费的,终端用户具备表计条件的按照政府规定供水价格执行,供水企业应当尽快抄表到户;终端用户不具备表计条件的可以暂按政府规定供水价格向供水企业缴纳供水费并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公共部位、公用设施等用水应当计量,相应水费应当通过收取的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解决,并建立健全费用分摊相关信息公示制度。
(二)新增建设项目用水必须装表到户。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管道及设施建设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供水管道和用水设备的安装应当坚持建设单位资源委托的原则。
(三)供水工程安装及其他延伸服务(用户产权范围内的供水设施修理、维护、更换等),应当加快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除受用户委托开展的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外,供水企业不得滥用垄断地位收取供水开户费、接入费、增容费等费用。
(四)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计量装置强制鉴定
收费。严禁向用户单位或个人收取供水计量装置费用。供水单位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水表进行鉴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鉴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水表经鉴定不合格的,鉴定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水表。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代收供水费用时加收额外费用。
(五)供水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和企业门户网站公示各类水价、污水处理价格、延伸服务价格、代收费标准,以及文件依据、服务咨询电话、举报投诉电话,并每年定期公布上一年度取水量、供水量、售水量、排水量、售水收入、水质监测报告等相关信息。
(六)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实行阶梯水价制度的重要意义,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方理解和支持。
(七)供水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制定《轮台县城市阶梯水价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阶梯水价操作规程,报县发改委、住建局备案。
(八)本方案自(以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正式下文时间为准)执行。
轮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