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7号)等文件精神,拟对轮台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年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轮台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年税额标准方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期7个工作日。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11月1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书面反馈我局。
来信请寄至:巴州轮台县青年路财政局国库科(邮编841600),信封注明“《轮台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年税额标准方案(送审稿)》征求意见”。
轮台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年税额标准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土地调控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有效调节土地级差收入,促进节约用地、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7号),结合轮台县实际制定本调整方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征税范围
轮台县行政区域内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工矿区,是指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的大中型企业生产、办公、生活区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各类产业聚集园区所在地。
二、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
轮台县(含轮台镇)
1.县城
一等地:东至314国道红桥,西至314国道迪那河桥,南至轮台镇依更巴格村小学北侧路,北至轮台镇沧州小学,每平方米年税额7.5元。
二等地:轮台县红桥工业园区,轮台县拉依苏工业园区。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
2.其他建制镇
轮南镇,每平方米年税额3.5元;群巴克镇、阳霞镇,每平方米年税额1.05元。
3.工矿区
区域一:各类产业聚集园区,每平方米年税额1.05元。区域二:县城、建制镇以外的大中型企业生产、办公、生活区域用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05元。
三、执行时间
轮台县确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年税额标准从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轮台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年税额标准表
轮台县财政局
2025年11月3日
巴州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年税额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城市(县城) 建制镇 工矿区 地区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五等 各类产业聚集园区 大中型企业 轮台县 7.5 4 3.5;1.05 1.05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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