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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轮台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12-25 17:02 来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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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轮台县公租房管理,努力实现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促进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生、新就业干部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及进城务工人员等住房困难问题,现就《轮台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6年1月6日18:00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邮寄至轮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青年西路第二办公楼住建局)。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意见:1151589084@qq.com。

三、联系电话:0996-4690229

附:《轮台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轮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25日


轮台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公租房管理,统筹解决公租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全面规范公租房的运营和使用,根据《公租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公租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8〕10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以及《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新政办〔2019〕1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公租房的筹集、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租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优先满足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人群。

第三条公租房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开公平和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公租房房源通过集中新建、配建、改建等方式筹集。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随国家政策调整)。公租房筹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自治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新建标002-2012)。

公租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五条住建局是公租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租房入住、退出、档案(信息采集)、租金收缴、维修养护及综合管理等后期的运营维护管理工作;发改委负责公租房租金的核定;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公租房建设用地和不动产信息核实;民政局负责低保特困等困难人员的审核;统计局负责发布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公安局负责申请人员车辆审核;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公租房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进行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引进人才资格认定;各乡镇(村、社区)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的公租房入户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本辖区居民(外来务工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公租房申请的受理、初审、公示等工作。县纪委监委负责公租房实物配租中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房源、保障对象

第六条公租房房源情况

(一)县城及开发区范围内公租房。

(二)后续建设的公租房及应纳入公租房管理范围的其他住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公租房保障对象

公租房的保障对象为住房困难的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即:便民警务站工作人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有组织转移劳动力、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等)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包括在城区稳定就业的本县农村户籍人口),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寡老人、重度残疾人员等各类特殊困难家庭;自治区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民政救助对象等。

第八条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各类特殊困难家庭,省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伤残军人、独生子女失独家庭、见义勇为人员等住房困难家庭优先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第九条公租房重在解决基本住房需求和阶段性住房困难的群体,保障对象过渡期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条申请公租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地无自有住房,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本地户籍的低保、低收入人员、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三)申请人及家庭共同居住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现存额不得超过10万元(引进人才除外);

第三章申请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与审核:

公租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租房的本人为主申请人;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主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租房,主申请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

申请家庭成员应为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必须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已年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选择作为主申请人或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

家庭成员关系主要包括:夫妻;夫妻与未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丧偶或离异的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弟、妹等。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

1.主申请人具有轮台县城镇居民户籍(城镇户籍);

2.主申请人需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为准);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本数)。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公益性岗位)

1.主申请人具有城镇居民户籍(城镇户籍);

2.申请家庭资产符合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规定标准,即当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3万元;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本数)。

(三)外来务工人员及家庭(包括在城区稳定就业的本县农村户籍人口)

外来务工人员及稳定就业人口需与用人单位或企业签订一年以上用工合同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租房:

(一)按房改房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后离异或将房屋出售,造成新的住房困难的家庭;

(二)购买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后离异或将房屋出售,造成新的住房困难的家庭;

(三)近三年内将自有商品房、二手房、自建房或其他性质自有住房出售的家庭,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房产的(不含转让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的情况),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等相关证明材料,经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所转让房产面积不计入自有产权住房面积;

(四)购买了商品房、二手房等类型房屋的家庭;

(五)申报家庭成员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具备住房资助能力的;

(六)申报家庭或共同申请成员在县域内有住房,包括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安居富民房;

(七)申请人及共同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中认缴出资额超20万元(含)的;

第十三条公租房申请材料:

申请公租房应当如实填报《公租房申请表》,并按照下列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异或丧偶的还应提供相应证件或证明材料(单身人员需提供单身声明,签字并捺印);

2.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证明(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核查原件,留复印件);

3.社区(村)或单位提供的家庭收入和政治表现证明、住房情况证明;

4.个人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承诺;

5.其他需要证明符合申请条件的材料。

(二)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异或丧偶的还应提供相应证件或证明材料(单身人员需提供单身声明,签字并捺印);

2.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及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不提交;

3.社区(村)或单位提供的家庭收入和政治表现证明、住房情况证明;

4.个人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承诺;

5.其他需要证明符合申请条件的材料。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家庭(包括

在城区稳定就业的本县农村户籍人口)

1.办理《居住证》;

2.已与县域内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申请保障家庭需提供婚姻证明,按取得居住证的申请

家庭成员计算;

4.申请之日前5年内,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县城内(含红

桥开发区)没有且未曾拥有住房。

第十四条受理、审核程序

(一)受理、初审及公示

1.社区(村)按规定时间完成申请公租房保障家庭的受理、初审及公示。社区(村)自受理申请保障家庭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完成初审;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受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2.受理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进行核对,经核对一致的,原件退回,复印件留存。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须有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由个人出具的证明材料须由本人签字并捺印。

3.对初审通过的家庭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对不符合条件的,社区(村)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初审和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社区(村)出具审核意见,加盖公章或住房保障工作审核专用章,并将申请材料全部扫描为电子档案,将申请家庭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等资料一并报送乡镇。

(二)复审和公示

1.乡镇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审核,并核实车辆、个体经营、政治表现等情况,确定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名单。

2.对复审通过的家庭在申请人所在乡镇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复审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及时退件给初审单位,并说明理由,由社区(村)负责通知申请人。

3.复审和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乡镇出具审核意见,加盖公章或住房保障工作审核专用章,并将申请家庭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等资料报送县城镇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

(三)终审和公示

县城镇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终审。对终审通过的申请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通过的申请家庭予以资格登记,并列入住房保障计划。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及时退件给乡镇,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由乡镇负责通知申请人。

对上一环节单位未按照程序上传保障家庭材料档案的,下一环节单位可退回,补齐后重新上传。

(四)凡对公示有异议的家庭,应书面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乡镇重新调查核实,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复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注明理由,由乡镇对申请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五)申请公租房保障家庭资格每年由社区(村)复核一次,实施动态监管。

第四章轮候、分配和租金管理

第十五条县住建局对符合申请公租房条件且登记备案的申请家庭,根据困难程度确定轮候顺序。

第十六条对轮候对象,公租房审核申请时间先后顺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轮候对象中军烈属无房户、危房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民政救助对象等,可以优先安排公租房。

县住建局应将公租房房源、参与分配条件、本批次符合条件的轮候对象,通过政府网站、申请人所在社区(单位)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申请人符合条件,持县住建局下发的入住通知书,与运营管理单位签订《轮台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公租房的租赁合同为一年一签,期满后承租人或申请单位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第十八条公租房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租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公租房入住后不得随意调换,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需住建局批准后,履行住房租赁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公租房入住前,公租房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进行入住前告知,要求承租人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正确使用。

第二十一条公租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维持缴入市,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租房贷款本息及维修养护、管理等。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建设公租房租金,是指享受公租房的承租人应当缴纳的住房租金。公租房租金标准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县发改委核定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定期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租房租金收缴由轮台县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承办,向交款人开具唯一合法票据。

第二十四条公租房租金收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减、免、缓、少收取租金,县审计、财政部门切实加强租金的收缴监管,确保租金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对不按照规定使用财政票据,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以及截留、挤占、挪用租金的行为,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使用和退出

第二十五条公租房产权人或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租房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复核承租人对公租房的使用和家庭变化情况,维护承租人合法权益。对违规使用公租房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综合运用租金上调、信用约束、司法诉讼等多种方式,提升退出管理效率。

第二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出公租房:

(一)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承租公租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三)承租人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恶意拖欠公租房租金等费用长达6个月以上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七)合同期满未申请续租或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八)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的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逾期不退回的,县住建局可以按市场价收取租金。县住建局应当加强对公租房使用的监督检查,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租房的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县纪委。

第二十七条为加强民族团结,增进各民族间互联互通,各民族采取嵌入式进行分配,对落实嵌入式好的街道和单位,在下次房源分配时予以优先分配,同时可适当增加分配房源比例。

第二十八条原住户必须保证结清一切费用,并保证公租房内设施完整使用正常,并将室内卫生清理干净后可向社区提出申请退房;物业接到个人退房申请后,与第三方运营公司对接,前往验房,对验房合格者签订退房验收单,并收回钥匙;对验房不合格者,要求继续整改,直至合格为止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公租房审核领导小组应建立并实施住房保障对象自行申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监测、各部门动态复核、群众举报查实等制度,形成常态化的公租房监督管理机制。

第三十条公租房审核领导小组应加快推进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制度,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三十一条公租房审核领导小组应畅通群众反映诉求的渠道,加强对公租房运营管理的监督,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公租房使用、管理、服务、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等。

第三十二条公租房审核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公租房档案的规范管理,确保资料的真实、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及时更新相关数据,实现公租房管理信息化。

第三十三条公租房审核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公租房工作程序,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接受群众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人员等违反公租房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公租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不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人口及资产状况,骗取公租房的以及私下转租的,责令其退出公租房,5年内不得再申请公租房;恶意拖欠公租房租金等费用长达6个月以上的,追缴欠费并予以清退,拒不执行的,采取司法手段予以追缴欠费并清退。

第三十五条申请人、承租人等违反公租房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公租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公租房筹集、分配、运营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乡镇场周转房纳入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遭遇重特大自然灾害,造成原有住房无法居住的,不受第三章所述条款限制。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