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健全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聚焦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需求,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多方参与”的原则,通过新建、改建、改造、闲置住房调整等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加快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大力缓解新市民、青年人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努力实现住有所居。现就《轮台县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6年1月6日18:00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邮寄至轮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青年西路第二办公楼住建局)。
二、通过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1151589084@qq.com。
三、联系电话:0996-4690229
附:《轮台县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轮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25日
轮台县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1〕89号)、《自治州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巴政办发〔2022〕2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供应和监督管理。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县保障性住房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并负责指导各运营管理单位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县财政局、发改委、公安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轮台县税务局、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轮台县供电公司、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轮台监管支局、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县住建局:牵头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负责政策制定、计划申报、监测评价等工作。
县发改委: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立项审批管理,简化审批流程,积极对接上级主管部门明确政策导向,指导建设单位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国债、专项债资金,监管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指导项目审批落实民用水、电、气价格政策工作。
县财政局(国资委):配合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落实相关资金分配管理,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做好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统筹县属国有企业相关资金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引导国有企业成立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
县公安局:协助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员的户籍等信息登记管理;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支持政策,指导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不动产登记工作;指导督促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计划,加强项目用地审批。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社会各类企业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业务提供便利化登记服务,协助企业办理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营业执照、物业经营服务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轮台县税务局:负责指导落实社会各方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税费减免政策。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轮台金融监管支局: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资金支持工作;负责指导保障性租赁住房金融融资工作。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轮台县供电公司: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居民用电的落实和监管。
各乡镇及其他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等工作。
三、房源筹集方式
(一)筹建方式。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引导多主体参与投资建设,通过新建、配建、改建、改造、长期租赁、租赁补贴和利用政府闲置住房等方式,多渠道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1.新建主要是利用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自有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可以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2.改建主要是利用闲置非居住存量房屋改造建设。改建项目在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最小居住面积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和本县的规定、规范和技术标准。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确保房屋质量安全,符合给排水、供电、消防安全等相关要求,具备相应的卫生、通风等条件。厂房、仓储类改建项目应当设立相应安全隔离措施,确保人员居住安全。
3.存量盘活主要是将现有闲置的租赁住房、公寓、单位宿舍等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和管理。辖区内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地方政府批准,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申请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改建项目应当以整栋、整单元、整层(应具备独立交通空间)为基本改建单位。改建项目应当为依法取得土地且批建手续齐全的合法建筑,没有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A.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建筑;
B.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低于六年;
c.房屋已列入征收范围;
D.经认定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建设要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应当按照本县国土空间规划和城镇住房发展规划要求,充分考虑城市基础设施和交通出行条件,合理选址布局,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
(三)面积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最大不超过120平方米,且7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套数不得低于本县保障性租赁住房总套数的80%;用工集中、人员密集且流动性大的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等应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解决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职工的阶段性居住问题。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按照《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执行。
(四)工程质量。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对质量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进行重点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全过程监管。
四、支持政策
(一)土地支持政策
l.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行计划单列、优先安排。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将配建比例纳入土地出让方案。
2.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变更用途后,不动产权证上应注明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经批准需要再次变更土地用途时,应按规定补缴变更为租赁住房用地前的证载用途和批准用途的土地出让金差价。鼓励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3.报经批准后,可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用房、厂房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4.报经批准后,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可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可提高到20%,提高部分全部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按照优化布局,合理配套的原则,统一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税费优惠支持政策。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按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等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按规定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三)财政支持政策。对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并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管理;统筹利用土地出让净收益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等现有住房保障资金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加强金融支持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单位可将建设项目用地使用权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充分运用金融手段和多种金融工具,支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吸引调动市场资金,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提供低成本、长期性的稳定资金支持。
(五)配套设施支持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计划,统一测算新增公共配套设施,有条件的应按改建后实际使用功能配备相应的物业服务用房和公共配套设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规模未达到按规定应配建配套设施的标准,宜与相邻居住区共享教育、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六)简化审批流程
l.优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构建快速审批绿色通道,提高项目审批效率。鼓励实施告知承诺制办理手续,实行相关各方联合验收。不涉及土地权属和土地性质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可以合并为一个阶段审批。
2.建立健全部门联合审查机制,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组织县发改委、自然资源、财政、住建等相关部门,对申报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建设、分配、运营管理方案实施联合审查,形成联审意见,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项目投资主体凭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享受相关政策支持,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由县发改委、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等相关部门,分别办理项目立项、用地、规划、环保、施工、消防等手续。
2.加快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登记信息等系统,加快建立公共数据库,推进相关信息共享。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在项目认定之日起,指导督促产权单位将项目录入保障性租赁住房APP建设管理系统;首次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或者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将房源信息录入保障性租赁住房APP运营管理系统中,实施运营、管理、监管。
五、租赁管理
(一)申请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无房新市民、青年人、引进人才、行政事业单位干部以及从事公共服务行业(含消防救援人员、退役军人等群体)的阶段性住房困难群体,准入条件不设收入门槛线。
(二)申请程序。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提供公开服务点办理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等业务;企事业单位自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本单位职工分配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审核确认。
(三)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遵循“租户可负担、企业可持续”的原则,租金标准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租金价格不高于市场租金的80%。租金标准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定期调整。
l.对符合我县引进高素质、高层次人才安居政策并承租我县自主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按照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相关规定执行租金减免或差额补贴。
2.在本县城内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的,租金标准原则上为市场租金的80%。
3.对产业发展和区域功能完善有重大支撑作用的企事业单位,可定向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市场租金的50%。
(四)运营期限。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持续运营期限不宜低于五年。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运营时间超过最低运营期限后,不再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不再享受相关支持政策。经同意后,退出信息平台管理,房源可作为市场化租赁住房或恢复原状,房源作为市场化租赁住房时,应补缴相应的土地出让价款,且不得通过分割销售、分割抵押等方式变相销售。
(五)租赁合同期限。运营管理单位应规范出租经营,保障对象与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受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县住房保障部门与民政、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不动产登记、国税、地税、工商、金融机构和住房公积金等多部门建立协查机制,定期复核承租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使用和家庭变化情况,对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以及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相应租赁条件的,要在规定期限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的,要按市场价格缴纳租金;对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要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予以严肃处理;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依照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供应管理实施主体。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受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分配、合同签订、运营管理等工作。
(七)构建互嵌式居住环境。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互嵌式居住管理,按照“构建各民族互嵌式社会结构,发展城镇互嵌式社区”的要求,根据本县民族比例、人口规模、产业布局、居住习惯等实际情况,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民族分配比例,原则上单一民族比例不得超过70%。
(八)物业管理服务。保障性租赁住房物业服务原则上纳入小区物业统一管理服务。对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自有闲置用地建设的和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无物业服务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聘请专业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服务,也可由运营企业自我进行管理服务。
六、保障措施
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日常工作,统筹协调推进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工作,建立项目认定机制、建设方案联合审查机制以及与金融、税务、水电气等部门联动机制。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注重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确保项目建设、房源供给等各项工作落实。加强对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单位的事前事中事后联合监管;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监管,严格落实审计督查,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涉及项目转让的,须经县政府审核批准后方可转让。如遇征收拆迁,仍按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进行补偿。对违规使用资金、变相销售、擅自改建、改变用途等违规行为,严肃追责并从严处罚。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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