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进一步优化税收政策,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增强税收调节功能,在前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轮台县财政局起草了《关于调整轮台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年税额标准的请示(代拟稿)》(以下简称《调整请示》)。现就有关情况作以下说明。
一、调整背景与必要性
1.经济发展与土地价值变化。近年来,随着轮台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持续发展,城市建设和土地利用情况发生了显著变化,我县经济增长迅速,土地价值有所提升。现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已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求,现行税额标准未能充分反映土地的实际经济价值,导致税收调节作用减弱,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使用。
2.税收政策调整需求。我县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及征税范围于2016年3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的复函》(新政办函〔2016〕80号)批复公告后,至今已执行9年。在此期间,我县国土空间规划因城区面积、新设建制镇等原因不同程度进行了调整和变化,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有必要对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进行调整,以更好地发挥税收在促进经济发展、调节收入分配和保障财政收入等方面的作用。
二、调整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7号)是本次调整的主要法律依据。相关条款明确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税额幅度以及调整权限等内容。其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7号)第六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地价水平等情况,制定土地使用税具体方案,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幅度表》规定的税额幅度,确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经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执行”。
三、起草过程
为适应轮台县城镇发展形势,优化土地利用格局,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和安排,前期我县通过收集和分析当地经济发展数据、土地利用规划、地价水平等资料,进行深入调研,结合近年来城镇化进程、土地利用现状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拟定了本县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年税额标准的请示,由县财政局牵头,联合自然资源局、税务局按照各自的行业分工职责,逐一进行初审,共同提出了轮台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年税额标准的调整方案,我局起草了《关于调整轮台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年税额标准的请示(代拟稿)》。并征求了县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轮台县税务局意见建议,为本次调整提供了充分的现实依据。
四、意见征求采纳情况
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同意,先后征求县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轮台县税务局意见。经整理,国家税务总局轮台县税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对《调整请示》表示无意见建议。
五、调整主要内容
征税范围调整:根据轮台县城市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现状,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进行重新界定和细化,进一步明确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以及各乡镇、村的具体征税四址边界,轮台县取消了三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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