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意见征集

关于公开征求《轮台县关于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1-19 13:19 来源:县水利局 浏览量:
打印 字体:【 微博 微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和《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的意见》等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有关规定,轮台县水利局组织开展了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工作,形成了划定成果。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现将《轮台县关于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现对该公告进行公开征集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6年1月13日至2026年2月13日。公开征集意见期间,如对本公告有意见或建议,可按下述联系方式反馈,感谢您对此项工作的支持。

联系电话:0996-4692659

电子邮箱:1375671626@QQ.com

通信地址:轮台县新城社区服务中心水利局202室

附:轮台县关于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轮台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3日


轮台县关于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和《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的意见》等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技术指南》划定轮台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轮台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最终划定面积42468.30公顷。仅涉及轮台县县直属区域。

二、禁止在划定的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开垦种植农作物。

三、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四、违反本公告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轮台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成果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