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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事项公示表

发布日期:2025-06-18 17:41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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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检查

名称
检查

对象
实施

主体
检查

频次
检查方式 设定依据 对应

处罚

(许可 )
效果

评估
1 标准实施监督 生产、销售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经营主体 轮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随机抽查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2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查) 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经营主体 轮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随机抽查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3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 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经营主体 轮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随机抽查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
4 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轮台县市监局 全年全覆盖1次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5 认证认可监督检查 检验检测机构 轮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每年至少一次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治理部门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治理部门的授权范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治理。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
6 纤维监督检查 棉花加工企业、校服生产企业、国旗、党旗、团旗生产销售企业 轮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每年至少一次 现场检查 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主管全国棉花质量监督工作,由其所属的中国纤维检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棉花质量监督工作。
《自治区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管理办法》、《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7 药品经营规范性检查 药品经营企业 轮台县市监局 3次 现场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处罚
8 医疗器械经营规范性检查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轮台县市监局 2次 现场监督检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处罚
9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食品生产企业 轮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A级一年检查1次、B级一年检查2次、C级一年检查3次、D级一年检查4次 现场监督检查、查阅资料等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处罚
10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食品生产小作坊 轮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A级一年检查1次、B级一年检查2次、C级一年检查3次、D级一年检查4次 现场监督检查、查阅资料等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