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全面规范全县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坚决杜绝随意入企、多头入企、重复检查、违规扰企等问题,切实减轻企业生产经营负担,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优化全县营商环境,依托信息化监管手段,实现涉企活动事前备案、事中留痕、事后追溯、全程监督,结合轮台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轮台县各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以公务身份进入全县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主体,开展行政执法检查、专项检查等涉企行政行为。企业自行邀请、商务洽谈、个人非公务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核心原则
(一)无扫码不入企、先扫码后开展:所有涉企公务活动必须提前扫码备案,未备案、未扫码一律不得入企,企业有权拒绝违规入企行为。
(二)依法依规、精简高效:严格遵循法律法规,严控入企频次,推行“综合查一次”,减少不必要涉企活动,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三)全程留痕、闭环管理:扫码记录、入企过程、工作结果全程留痕,形成完整工作闭环,确保可查询、可追溯、可问责。
(四)服务优先、廉洁自律: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主动为企业纾困解难,严守廉洁纪律,杜绝损害企业利益行为。
第二章 扫码管理平台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管理平台
统一启用“楼兰扫码入企”平台(微信小程序),设置事前备案、扫码核验、信息留存、企业评价、数据统计、监督预警功能,由县司法局管理,负责平台运维、业务指导、监督核查。
第五条 职责分工
(一)牵头单位:县司法局,统筹推进办法落地,负责平台日常管理、人员培训、数据汇总分析;监督各执法部门办法执行情况,受理企业投诉举报,查处违规入企行为;定期通报工作开展情况,优化完善工作流程。
(二)各行政执法部门:严格落实本办法,组织本单位执法人员学习执行扫码流程;规范开展入企检查活动,及时办理企业诉求;主动接受企业和牵头单位监督,做好工作台账归档。
第三章 扫码入企全流程规范
第六条 事前扫码备案(必走流程)
(一)信息填报:执法人员开展涉企检查前,以执法人员身份登录楼兰“扫码入企”平台,如实填写入企部门、人员姓名、证件号码、入企事由、工作内容、检查时间、涉企企业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提交涉企检查计划。
(二)自动审批生效:平台按照系统设定规则,对提交的检查计划(包含常规检查、联合检查等)进行自动即时审批,无需人工逐级审核,提交后即刻完成备案流程,平台自动留存完整检查计划信息。
(三)信息同步留存。备案完成后,系统自动将检查计划信息同步至单位管理后台、企业端、执法人员端。
第七条 现场扫码核验(入企前提)
(一)执法人员抵达企业后,先亮证、再亮码,主动出示工作证件/执法证件,由企业负责人或对接工作人员确认。(二)执法人员扫描企业二维码后,执法人员方可进入企业开展工作。(三)开展入企检查,执法人员严格按照备案内容开展工作,不得擅自扩大检查范围、延长停留时间、变更工作事项。
第八条 特殊情形处置
(一)应急紧急情况:涉及安全生产隐患、公共安全事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证据即刻灭失的紧急投诉举报核查、突发事件处置、上级紧急交办任务,可先入企处置,但必须在24小时内补办扫码备案手续,在平台备注紧急事由,不得无故拖延补报。(二)上级部门督查:上级单位统一组织的入企督查、检查,凭上级正式工作文件,可简化备案流程,入企时完成现场扫码,事后完善相关台账。
第九条 事后办结归档
(一)入企工作结束后,执法人员需在24小时内登录平台,上传检查结果、问题处置情况,完成工作办结。(二)对企业提出的合理诉求,建立台账、专人跟进,一般事项3个工作日内反馈,复杂事项7个工作日内反馈进展,做到事事有回应、件件有落实。(三)所有扫码记录、审批材料、工作台账、企业反馈,由各部门定期归档,牵头单位统一留存,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四章 入企行为规范
第十条 入企行为准则
(一)严禁未扫码备案、伪造备案信息、冒用他人入企码擅自入企;严禁以公务为名,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二)严禁超范围、超频次、超时限开展涉企检查,杜绝多头检查、重复检查,推行多事项合并入企、联合入企。(三)严禁接受企业宴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及各类福利馈赠,严禁向企业摊派费用、拉赞助、推销产品。(四)严禁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经营信息,不得随意传播、泄露入企工作中获取的企业内部资料。(五)入企工作需文明规范、态度谦和,主动倾听企业诉求,不得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问责追责
第十一条 日常监督
(一)轮台县司法局通过平台后台数据、随机抽查、企业回访、投诉核查等方式,对各部门扫码入企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每月通报执行情况。(二)将“先扫码、后入企”办法落实情况,纳入各部门营商环境考核、绩效考核、行政执法监督重要内容。(三)畅通企业投诉举报渠道,公布投诉电话、邮箱,企业可通过平台对违规入企行为、执法人员不规范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牵头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核查并反馈结果。
第十二条 问责情形。凡有下列行为之一,一经查实,由牵头单位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或企业损失的,依规依纪、按程序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及单位责任:(一)未按规定扫码备案,擅自入企开展公务活动的;(二)违规扩大入企范围、增加检查事项,干扰企业正常经营的;(三)逾期未补办应急入企备案手续,或虚假备案、伪造信息的;(四)违反廉洁纪律,接受企业利益输送,向企业违规摊派的;(五)对企业诉求置之不理、拖延不办,造成不良后果的;(六)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七)拒绝、阻碍监督核查,拒不整改违规问题的;(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扰企、损企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轮台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此前本县发布的相关涉企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轮台县司法局
202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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