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执法机关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 1 | 轮台县策大雅乡人民政府 | 生产经营单位、农牧民 | 对农田地膜使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者回收企业弃置、掩埋废旧农田地膜的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新政发〔2023〕31号) |
每年两次 | 现场检查 |
| 2 | 轮台县策大雅乡人民政府 | 生产经营单位、农牧民 |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新政发[2023]31号) |
每年两次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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