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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关于进一步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各项扶持性政策落实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1-01-18 19:42 来源: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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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按照自治区党委关于进一步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有关要求,切实减轻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帮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稳定发展,促进全区经济平稳运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门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关于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

1.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自治区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二、关于落实失业保险费政策

2. 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中小微企业裁员率不高于5.5%、员工人数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发放稳岗补贴,补贴标准按照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返还,南疆四地州放宽到所有企业(补贴标准由原政策的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提高至100%)。

3. 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下调为15%,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8%(原政策职工比例为: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20%、职工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

4. 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三、关于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政策

5. 落实增值税改革政策,突出抓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和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退还政策落地,切实减轻企业税收负担。鼓励符合条件企业积极申报,简化办税程序,纳税人无需另行填表,无需附报任何资料,无需税务机关审批,无需征纳双方见面,只需通过网上申报即可享受税收优惠。全面推行“非接触式”办税缴税服务。

6. 继续落实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等税收优惠。

四、关于落实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税收政策

7. 进一步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为1%政策。

8. 对自治区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9. 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0. 对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11. 进一步落实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和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五、关于落实减轻受困企业税收负担政策

12. 对受疫情影响申报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

13.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征增值税。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增值税政策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六、关于落实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政策

14. 受疫情影响的个体工商户,可向金融机构申请免抵押、免担保、8万元以下、6个月以内的小额信贷,贷款利率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政府财政给予50%的贴息。该项政策延期至2021年3月31日,相关贷款可享受中小微企业贷款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优惠政策。

七、关于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总量政策

15.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增加小微企业信用贷、首贷、无还本续贷比例,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力争实现首贷户数、小微企业续贷比例高于上年,新发放信用贷款占比显著提高,确保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较年初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有贷款余额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其中五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40%。

八、关于落实中小微企业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

16. 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贷款,通过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还本付息安排。

九、关于提高贷款不良率容忍度政策

17.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或企业,金融机构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相关逾期贷款不作逾期记录。

18. 疫情期间,对金融机构发放的普惠型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贷款不良率超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且贷款规模增长的,合理确定其监管评级和内部绩效评价。

十、关于加强保险服务政策

19. 鼓励保险机构开通保险理赔绿色通道,简化理赔流程,对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现理赔个体工商户,做到应赔尽赔快赔。

20. 对包括个体工商户投保的所有经营性车辆保险业务,继续执行疫情期间停复驶顺延保险期限政策。

21. 对个体工商户在疫情期间投保的,给予保险费率下浮优惠政策。

十一、关于降低融资担保费率政策及财政补助政策

22. 对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优先担保,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对落实降低融资担保费率政策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不低于其政策性在保余额1%的补助,该项政策延期至2021年6月30日。

十二、关于落实纺织服装企业和医疗防护用品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政策

23. 疫情期间,为纾解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和医疗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的特殊困难,对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和口罩、防护服、呼吸机、额温枪、熔喷布、无纺布生产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贷款利息50%的财政贴息,该项政策延期至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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