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助对象
县内常住人员(持有本地户籍的城乡居民;户籍不在本地,但居住本地一年以上人员),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它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之外,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可进行临时救助:①家庭成员因患大病医疗支出较大、因重度残疾丧失劳动力、因遭受突发性意外灾害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生活严重困难的;②子女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升入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院校后,在校期间家庭生活困难的;③经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二、临时救助形式(2种)
(一)急难性临时救助。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各乡(镇)可使用临时救助备用金,在受理申请后24小时内进行“小额先行救助”,事后办理相关手续。
(二)一般性临时救助。家庭或个人向所在村(社区)群众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乡镇(社区管委会)群众服务中心(民政办)受理→核查家庭经济状况→民主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审批→报县民政局备案。
三、临时救助的方式
一般以发放临时救助金(本人银行卡)、实物(米、面、油等基本生活用品)。年内救助累计不超过2次。
四、救助标准
按照申请对象困难程度实行分级、分类救助。①城乡低保家庭,因患重病、受灾或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经其他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仍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年内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②城乡低收入家庭,因患重病、受灾或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经其他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仍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年内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4000元;③对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子女当年考入全国统招全日制大专以上高等院校,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年内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④凡符合救助条件的乡镇急难性救助和一般性临时救助,救助金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使用临时救助备用金给予临时救助,年内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