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一、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的签发。人口死亡医学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各地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
(二)《死亡证》签发对象为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
(三)《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二、承办机构
轮台县医共体总医院各院区及各分院、济民医院、泰慈医院。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公民
四、办理地点
轮台县医共体总医院各院区及各分院、济民医院、泰慈医院。
五、办理条件及申请材料
1.逝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2.逝者直系亲属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3.村(社区)证明(如在医疗机构内死亡无需携带)
六、服务流程
(一)在医院内正常死亡情况
当患者在医院病房内因病或其他原因死亡,由医院的诊治医生(一般是患者的主管医生)对患者进行死亡判定,确认死亡事实后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院外死亡情况(包括家中、养老机构等)
1.急救情况。如果患者是在院外突发疾病,呼叫了120急救人员。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确认患者死亡,急救医生可以开具疾病死亡的死亡医学证明。
2.非急救情况。当患者在非急救场景下于院外死亡(如在家中自然死亡),一般需要由乡镇卫生院的医生来开具死亡医学证明。家属需要联系所在乡镇卫生院报告死亡情况,医生会上门核实情况。
医生会询问家属关于患者的病史、临终前的症状等信息,对尸体进行检查(如查看有无外伤、尸斑等情况),然后填写死亡医学证明,内容主要包括死者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死亡日期和时间(具体到分钟)、死亡原因(包括直接死因和引起直接死因的疾病或情况等)。通常医生会根据患者的病历记录、诊断结果和临终情况准确填写死因部分,最后签字盖章。
3.特殊情况。如果是疑似非正常死亡(如涉及他杀、自杀、意外、事故等情况),医生不能开具死亡医学证明。这种情况下应立即报警,由公安机关介入调查,经过法医鉴定等程序确定死因后,由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非正常死亡是指由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难致死,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致死(含无名尸)。
七、服务时限
即办,24小时内出具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服务时间
365天24小时
十、投诉举报电话
轮台县卫健委举报投诉电话:0996-4690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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