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基础信息公开 / 基层政务公开事项 / 户籍管理

居民户口簿的申领、换领、补领办理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3-02-20 16:16 来源:县公安局 浏览量:
打印 字体:【 微博 微信

一、适用范围

巴州行政区域内户籍人口。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二条。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新公通字〔2013〕75号)第一百八十八条至一百九十三条。

四、受理机构

塔里木,开发区,各县市公安局户籍派出所、行政服务中心户籍窗口。

五、决定机构

塔里木,开发区,各县市公安局户籍派出所、行政服务中心户籍窗口。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一)申报立户登记;

(二)变更户主或者户主户口迁出;

(三)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

(四)居民户口簿因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丢失的;

(五)因家庭内部矛盾造成家庭成员无法正常使用居民户口簿办理的;

(六)其他情形。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报立户登记后,公安派出所应当签发居民户口簿;

(二)变更户主或者户主户口迁出的,应当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三)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的,应当由户主及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证件遗失和补发;

(四)对于居民户口簿因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丢失的,需补领、换领居民户口簿;

(五)对因家庭内部矛盾造成家庭成员无法正常使用居民户口簿办理相关事务的,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说服无效,公安派出所可凭该家庭成员的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

户主或本人凭有效证件个人申请,原件各1份。

十、申请接收

申请材料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户籍窗口提出申请。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户籍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二)公安派出所、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户籍窗口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十二、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新疆公安APP网上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当场予以办结/网上办理的6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居民户口簿:首次申领免费;丢失、损坏、补充等情况,收费城镇每本8元,乡村每本6元。

十五、审批结果

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十六、结果送达

窗口送达或邮寄送达(邮费自付)。

十七、办公地址、咨询电话、监督投诉渠道

详见《全州公安机关户政业务窗口办公地址、咨询电话、监督投诉电话一览表》

十八、办公时间(全州各级公安机关均统一)

派出所窗口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10:00-14:00,16:00-19:30(冬);09:30-13:30,16:00-19:30(夏)。

行政服务中心户籍窗口:10:00-14:00,15:30-19:00(冬);09:30-13:30,15:30-19:00(夏)。

十九、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或现场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