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巴州行政区域内。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七条。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新公通字〔2013〕75号)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五条。
四、受理机构
塔里木,开发区,各县市公安局户籍派出所、行政服务中心户籍窗口(仅限依规收养)。
五、决定机构
州级公安机关治安(人口)管理部门。
六、数量限制
一次。
七、申请条件
收养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户口。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公民个人收养未办理户口登记的人员:
1、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1张;
2、居民身份证,原件1张;
3、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原件1张。
(二)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儿童:
1、由该机构持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民政部门出具),原件1张;
2、收养社会福利机构资格证明,原件1张。
(三)1999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公民私自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子女:
1、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1张;
2、居民身份证,原件1张;
3、《收养公证书》,原件1张。
1999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公民私自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子女,收养人应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并领取《收养证》,按前款规定办理。
(三)公民违法私自收养遗弃婴儿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抚养(助养)人,按规定移送到本地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应及时为弃婴办理出生登记。
未到社会福利机构登记集体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当详细记载抚养(助养)人和被抚养(助养)人个人相关信息,暂缓为被抚养(助养)人办理家庭户口登记。
(四)对无法确认其亲生父母的非亲生子女落户,必须报请公安刑侦部门采集生物检材进行DNA检验,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确认非被拐卖儿童后,再办理入户手续。
十、申请接收
申请材料由申请人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户籍窗口提出申请。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户籍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二)公安派出所、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户籍窗口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经县(市)公安局治安(人口)管理部门核准后,由州级公安机关治安(人口)管理部门批准。
十二、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新疆公安APP网上办理(依规收养)。
十三、办结时限
42个工作日内办结/网上办理12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十六、结果送达
窗口送达或邮寄送达(邮费自付)。
十七、办公地址、咨询电话、监督投诉渠道
详见《全州公安机关户政业务窗口办公地址、咨询电话、监督投诉电话一览表》
十八、办公时间(全州各级公安机关均统一)
派出所窗口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10:00-14:00,16:00-19:30(冬);
09:30-13:30,16:00-19:30(夏)。
行政服务中心户籍窗口:10:00-14:00,15:30-19:00(冬);
09:30-13:30,15:30-19:00(夏)。
十九、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或现场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