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台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县党委、人民政府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及轮台县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二)组织起草轮台县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轮台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
(三)负责全县城市管理信息化工作建设,以及综合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工作。
(四)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对下列事项中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对损坏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设施违法、违规行为,危害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对污染城市环境卫生、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影响市容观瞻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对侵占损坏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园林绿化设施及乱砍树木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4.对占用、挖掘、损坏道路、桥梁、管道、堤坝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5.对违反住房保障管理、房地产市场管理、物业管理、工程质量监督、人民防空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实施行政处罚。
6.对城区范围内违规养犬及流浪犬按职责划分进行管理和行政处罚。
7.对城区范围内停车场的管理按职责划分进行管理和行政处罚。
(五)指导和监督基层执法队开展城市管理相关执法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跨区域等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