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助标准
2011年补助标准均为3万元/户(中央6000元、自治区8000元、援疆省10000元、县财政补助6000元)
2012—2016年补助标准均为3万元/户(中央10500元、自治区8000元、援疆省10000元、县财政补助1500元)
2017年一般户补助标准3万元/户(自治区18500元、援疆省10000元、县财政补助1500元),四类重点对象补助标准3.4万元/户(中央16000元、自治区8000元、援疆省10000元)
2018年一般户补助标准3万元/户(自治区18500元、援疆省10000元、县财政补助1500元),建档立卡贫困户已到位补助标准4.32万元/户(中央15200元、自治区8000元、援疆省20000元),低保户、五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补助标准3.32万元(中央15200元、自治区8000元、援疆省10000元),四类重点对象已拨付补助资金4.2万元/户
2019年一般户补助标准3万元/户(自治区18500元、援疆省10000元、县财政补助1500元),建档立卡贫困户补助标准4.4万元/户(中央16000元、自治区8000元、援疆省20000元),低保户、五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补助标准3.4万元(中央16000元、自治区8000元、援疆省10000元)
2020年一般户补助标准3万元/户(中央、自治区18500元、援疆省10000元、县财政补助1500元)。
2021年一般户补助标准3万元/户(中央、自治区18500元、援疆省10000元、县财政补助1500元)。
二、享受条件
依据《关于全面推进自治区安居富民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2】42号)、《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农村安居工程若干问题的通知》(新农安领[2018]1号)规定,农村安居工程补助对象必须是现有住房不抗震或面积、功能不达标,且具有农村户籍、自愿申请建房,经县、乡、村三级公示审核,确需新建或改扩建的农户。
2021年建房户(一般户)共计享受安居富民工程建设补助资金3万元(由中央补助、自治区补助、援疆省市补助三部分构成),分批次通过“一卡通”形式发放。